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贷款公司350万元贷款断供后210万元本息追索:一家借款、三重连带,起诉即保全锁定拟转让股权与设备,风险代理律师费由违约方买单,判决胜诉、全额执行到位

一、关键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长宏农贷借字〔2012〕第178号)|小额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经营周转|月利率14.4‰·按月结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复利(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罚息利率计收)|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风险代理律师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诉讼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机械设备、冻结拟转让股权)|强制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基本案情

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CH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8月31日,CH公司与江阴市亿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YH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长宏农贷借字〔2012〕第178号),约定YH公司向CH公司借款35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7个月(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3月30日),月利率14.4‰、按月结息;YH公司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计收罚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YH公司违约致使CH公司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在内的实现债权费用均由YH公司承担。

同日,江阴市新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XT公司)与CH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YH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及其妻刘某向CH公司出具《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承诺以家庭财产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到期后,YH公司未能按约还本,自2013年4月起先后仅归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30万元、5万元、15万元,至2013年10月尚欠本金210万元;自2013年11月起,连按月应付的利息亦停止支付。CH公司多次催收,YH公司、XT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而XT公司恰在此时酝酿出售资产、股东拟转让股权。

2014年2月,CH公司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YH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起按月利率14.4‰计算)及复利,并承担律师费(按法院支持的诉请金额的10%计)与差旅费,XT公司、徐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50万元,冻结YH公司银行账户,查封XT公司机械设备,并冻结其拟转让的股权及关联公司账户,把责任财产牢牢锁定。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针锋相对点

1. 利息、罚息、复利能否一并主张——“利滚利”的合法边界之争。对方主张约定利率过高、复利于法无据。我方回应:月利率14.4‰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超出法律保护的界限;逾期罚息按合同利率加付50%、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均是《借款合同》白纸黑字的明确约定,于约有据、于法有据。

2. 一纸“家庭财产承诺书”,能否让借款人的夫妻俩连带担责——承诺效力之争。徐某、刘某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抗辩称承诺系受诱导作出、不应承担责任。我方回应:《承诺书》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指向以家庭财产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按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风险代理律师费该不该由被告“买单”——律师费负担之争。对方以“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风险代理收费过高”抗辩。我方回应:其一,《借款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其二,我所与CH公司已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按回款金额的10%计收,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其三,风险代理系法律允许的收费方式,10%的比例未超过相关规定上限,且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81号等生效判例支持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

4. “判了也怕拿不到钱”怎么办——责任财产锁定之争。诉讼价值最终取决于履行能力。获悉XT公司拟出售资产、股东拟转让股权,我所律师在起诉同时即申请财产保全250万元:冻结YH公司银行账户、查封XT公司机械设备、冻结拟转让股权及关联公司账户,把对方“能拖则拖”“金蝉脱壳”的空间压缩为零,为判决后的执行备好“直达通道”。

结果: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CH公司的诉讼请求——YH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承担律师费与差旅费;XT公司、徐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我所律师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款项全额执行到位。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合同条款是追索债权的“弹药库”。利率与结息方式、逾期罚息上浮50%、复利计收、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案每一项诉请,都能在《借款合同》里找到落点。放贷、赊销、垫资,合同起草阶段多写一条,催收阶段就多一分底气。

2. 责任主体要“铺满”。一家借款、三重担保:法人保证,再加法定代表人夫妻二人的“家庭财产”连带清偿承诺,一案之内把责任主体铺到最满——被执行的不只是公司,还有实际控制人家庭的“后院”。

3. 闻风而动,拟处置的资产就是保全的“发令枪”。对方拟出售设备、拟转让股权的消息,正是申请保全的最好时机;保全做得越早、标的越准,胜诉判决就越接近真金白银。

4. 风险代理律师费,让违约方买单。合同写明“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再以法律服务合同、收费上限规定与生效判例支撑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律师费就不应是委托人的负担,而应成为违约方的成本。

5. 判决不是终点,执行到位才是。胜诉判决只是“纸面债权”;唯有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盯住已保全的账户、设备与股权,才能把判决书上的数字变成到账的现金。

五、案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江阴市亿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新特机械有限公司、徐某、刘某)。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律师承办。从接受委托、锁定“借款人+保证人+夫妻承诺人”四被告,到起诉即保全250万元、判决后跟进执行,款项最终全额到位。三点提示,与诸君共勉:其一,出借人要把“利率+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逐条写进合同,日后诉请才有出处;其二,担保不嫌多,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出具的“家庭财产连带清偿承诺”,往往是击穿公司面纱、追及个人财产的关键一环;其三,一旦发现担保人处置资产、转让股权的苗头,立即起诉、立即保全——时机,永远比金额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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