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万m³、10万m³高炉煤气柜工程394.5万元工程款追索与破产重整债权申报:发包人以“设备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拒付,我所律师锁定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击破付款条件抗辩,违约金一并主张,转入破产程序全额申报债权492.15万元

一、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炉煤气柜工程(5万m³、10万m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新增工程量与结算确认(双方实际确认工程款2376万元)|工程款拖欠|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释〔1999〕8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发包人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2015年2月22日前)|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一并申报|委托代理申报与证据组卷|破产债权确权

二、基本案情

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HP公司)系江苏溧阳一家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主业的建设工程企业(原溧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HX公司)系山西省闻喜县的大型钢铁冶炼企业。

2006年6月24日、2008年1月12日,HP公司先后承接HX公司5万m³高炉煤气柜工程、10万m³高炉煤气柜工程,施工过程中10万m³煤气柜工程又新增了工程量。双方实际确认工程款为:5万m³煤气柜工程款798万元、10万m³煤气柜工程款1428万元、10万m³新增工程工程款150万元,合计2376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HX公司对工程款一拖再拖。HP公司委托本方设备供应商溧阳市正阳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ZY燃气)向HX公司收取欠款;ZY燃气多次与HX公司沟通协商,并持续提供煤气柜设备维护工作,HX公司亦向ZY燃气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自2013年3月12日HX公司支付最后一笔15万元后,再未付款,尚欠工程款本金394.5万元。HP公司多次催收,并委托律师上门催收、发函催告,HX公司先以“设备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相推诿,直至拒接电话。

2014年5月,HP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先后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HX公司支付工程款39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合同约定的应付之日计至判决确认的最终应付之日)。

就在诉讼推进过程中,HX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HX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4年11月12日指定HX公司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要求债权人在2015年2月22日前申报债权。

面对“诉讼未决+债务人破产”的双重局面,我所律师及时调整路径:不再纠缠于立案受理的等待,转而依据《企业破产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将工程款本金394.5万元,与依约依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76,535.44元(计至2015年2月22日)一并列入申报,申报债权总额4,921,535.44元,并同步提交债权申报表、施工合同、结算确认资料、催收函件与记录、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本案横跨工程结算、付款条件、违约金标准与破产程序衔接四条战线,HX公司可资推诿的“抵抗点”与我所律师的“破解点”主要集中在四个层面:

1.工程款到底结了多少——结算金额之争。HX公司对工程量、新增工程款多有推诿,意图把整笔债务重新拉回“再算一遍”的泥潭。我所律师的做法是:以双方已经实际确认的结算金额为依据,将5万m³柜798万元、10万m³柜1428万元、新增工程150万元逐项锁定,合计2376万元,减去已付部分后尚欠394.5万元。结算既经双方确认,即无需再依赖造价鉴定,追索的“地基”就此夯实。

2.设备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能否拒付工程款——付款条件之争。这是HX公司最核心的抗辩:二期10万m³煤气柜“因他人原因未验收合格、未到付款期”。我所律师的回应是:其一,验收迟延并非HP公司原因所致,HP公司已按约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其二,HX公司以案外人原因阻却验收,进而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依《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其三,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迟延的,发包人应及时付款——以“不组织验收”换“不付款”,法律不予支持。

3.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违约金还能不能主张、按什么标准算——违约金计算之争。HX公司以“合同没写违约金”为由主张违约金无据。我所律师援引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合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算。违约金不是“约定了才有”,而是“不约定也有法定标准”。

4.发包人破产重整,工程款债权如何不落空——程序转换之争。诉讼程序因破产受理而受阻,绝不等于债权消灭。我所律师的转换思路是:其一,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违约金计算至申报截止日2015年2月22日,不多算也不少算;其二,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其三,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一并申报,证据一次性组卷提交,避免补充申报产生额外费用与不确定性。

四、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先把“结算金额”钉死,再谈逾期责任。工程款案件最怕陷入“工程量再算一遍”的消耗战。本案以双方实际确认的结算金额直接锁定2376万元,把争议从“该付多少”压缩到“何时付、逾期怎么算”,攻守就此易位。施工过程中的结算确认文件、对账记录、签证单,是比任何事后陈述都硬的证据。

2.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击破“不验收、不付款”。发包人掌握着组织验收的主动权,却往往以“他人原因”“尚不具备条件”拖延验收,再把“未验收”当作拒付的挡箭牌。破解的关键在于把“不作为”的后果归还给制造它的一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配合书面催告、往来函件,形成“条件已成就”的完整证据链。

3.违约金没有约定也要算、要早算、要算到点。法释〔1999〕8号给了承包人一把“法定尺子”——以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主张时要把起算日、截止日、计算基数和标准写清写细;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算至申报截止日(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既不多算,也绝不少算。本案97.65万元违约金,正是这样一笔一笔算出来的。

4.发包人破产不是终点,而是程序转换的信号。诉讼未决又逢债务人破产,最忌两条路都走一半。本案的做法是果断转轨:诉讼请求所依托的债权,依《企业破产法》向管理人申报;申报期限(2015年2月22日前)绝不错过;本金与违约金一并申报、证据一次组卷、书面说明债权性质。未在期限内申报的,虽可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自担审查确认费用,且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5.证据组卷一次到位。债权申报不是“填一张表”:施工合同、结算确认资料、催收函件与记录、历次付款凭证、授权委托与身份证明,须一次性成套提交。材料齐全,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才能顺利推进,确权节奏才不会被“补材料”拖住。

五、案号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破字第1-3-634号《通知书》(裁定受理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4年11月12日指定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15年2月22日);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4,921,535.44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945,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76,535.44元(计至2015年2月22日)。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承办律师自2013年起介入催收,2014年5月代理HP公司提起诉讼,又逢债务人破产重整,随即转轨申报债权,为HP公司锁定工程款本金394.5万元及违约金97.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三点提示:其一,结算确认文件是工程款追索的地基,施工过程中务必“一单一签、一笔一确认”;其二,发包人“不组织验收”阻却不了付款条件成就,及时书面催告、留存往来记录,就能形成“条件已成就”的证据链;其三,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就是主战场——申报期限、停止计息时点、违约金一并申报、证据组卷,四个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提示:本所律师另代理多起高炉煤气柜、热风炉、除尘系统等冶金系统建筑安装工程及设备款纠纷案件,涉工程款结算、付款条件争议、逾期违约金、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等情形,可一并咨询。)

高炉煤气柜工程款追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与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欢迎咨询有行业实战经验的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