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炉煤气柜工程632万元工程款追索:击破“业主未付款”抗辩与“转包”之争
一、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0万m³高炉煤气柜工程|钢结构供货+安装(两份合同)|“背靠背”付款条款(以业主付款为付款前提)|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竣工验收合格+全额开具发票|质量抗辩|转包、分包之争|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仲裁终局裁决|强制执行
二、基本案情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HN公司)与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ZY公司)于2012年9月签订编号C201208-BGQG-SG002《施工承包合同》及编号C201208-BGQG-NM002《钢结构供货合同》,由HN公司总承包“包头钢铁(集团)公司新体系公辅项目煤气柜区2号30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总承包工程”(以下称涉案煤气柜工程)的钢结构供应与安装,合同总标的额2947万元。
合同签订后,HN公司严格按约履行。涉案工程于2014年10月10日经业主、ZY公司及监理方竣工验收合格,HN公司亦已将全额建安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ZY公司。此后ZY公司长期拖延付款,至今尚欠工程款6,321,822.80元(含4,848,322.80元、1,473,500.00元两笔),虽经反复催讨仍无实质进展。
2016年4月,HN公司委托我所向包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ZY公司支付工程款6,321,82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ZY公司抗辩称:付款以业主足额付款为前提,现业主未付足,付款条件尚未具备;并质疑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系案外人实际承接,HN公司存在转包、分包。经审理,仲裁庭支持了HN公司的仲裁请求。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焦点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业主付款”能否成为拒付理由。ZY公司主张合同约定以业主付款为付款前提,业主未足额付款,付款条件不具备。我方从四个层面回应:其一,业主向ZY公司的实付金额远超涉案合同金额;其二,按照合同履行进度,ZY公司早已应当付款;其三,ZY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早已届收款期,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理应自担不利后果;其四,“背靠背”约定性质上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ZY公司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碍条件成就的,依《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司法实践亦普遍本着公平诚信原则,排除此类约定的适用。
焦点二: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ZY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却始终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其抗辩缺乏事实基础。
焦点三:是否存在转包、分包——一纸《函》引发的“实际施工人”之争。ZY公司当庭提交一份2016年5月20日的《函》,试图证明涉案煤气柜工程系案外人周某实际承接、HN公司系转包或违法分包。我方庭后迅速核实:该函系双方后续新的业务合作背景下出具,HN公司得知其被用作证据后,已及时向ZY公司收回原件。HN公司即为实际施工人,不存在转包、分包情形。
焦点四:能否向发包人“穿透”追偿。我方另行申请追加发包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G公司),请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ZY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预判裁决生效后通过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路径,为回款多上一道保险。
四、胜诉要点与实务启示
1. 先夯实“竣工合格+全额开票”,把付款义务钉死。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与已开具的建安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观证明承包人义务已履行完毕、发包义务已经届至,是追索工程款的“地基”。
2. 逐层瓦解“背靠背”抗辩。业主实付远超合同额、合同已过收款期、ZY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附条件行为受阻视为成就——把对方的“不作为”,转化为己方付款条件的“已成就”。
3. 紧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命门。对方抛出的一纸《函》一度动摇HN公司的主体地位,我方迅速查明背景、收回原件、当庭澄清,守住了申请人的适格主体资格。
4. 向上“穿透”,追加发包人并预设执行路径。追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预判以第三人到期债权为执行标的,形成“裁决+执行”的闭环。
5. 违约金算得清、算得早。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把逾期付款的代价明明白白摆上桌面,既补强了仲裁请求,也倒逼对方尽快付款。
五、案号
仲裁:包头仲裁委员会(2016)包仲裁字第122号裁决书(2017年1月17日作出,终局裁决);
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3月申请立案)。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承办,从撰写仲裁申请、出庭代理到裁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全程陪伴HN公司追索这笔632万余元的工程款。三点体会:
其一,“背靠背”不是拒付的挡箭牌。付款期届至、对方怠于行权,条件即视为成就,公平诚信原则是破解此类约定的关键。
其二,主体资格是工程案件的命门。提前防范、及时澄清“实际施工人”之争,才能不因对方一处“证据”而自乱阵脚。
其三,工程款案件要“向上一路打”。追加发包人、锁定到期债权,胜诉只是起点,最终要让当事人拿到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