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钢结构厂房工程139万元工程款追索战:欠款方庭上打“质量牌”、庭下拖付款,鉴定攻防、管辖异议、再审缠诉三线作战,判决生效、执行和解、恢复执行三步收官
一、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价款398万元)|工程款拖欠(尚欠13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之争(约定日千分之二·过分高于损失予以调整)|质量异议(彩钢瓦锈蚀·拖延战术)|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合同第7.13条:强行使用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质量鉴定攻防(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无国标行标·检材无法确定·鉴定机构以技术所限无法鉴定)|反诉驳回(因无鉴定意见,可另案处理)|上诉不缴纳诉讼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仲裁条款效力之争(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无效)|价格评估报告之证据攻防(机构超经营范围·价格鉴证师资格已取消)|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对第三人债权)|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分期100万元·17个月付清)|恢复执行
二、基本案情
ZQ公司系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企业。2011年4月25日,ZQ公司与SBT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ZQ公司承建SBT公司2#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398万元。ZQ公司施工完毕,工程于2011年即交付SBT公司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SBT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259万元后,以资金紧张为由一再迟延付款,2014年7月支付最后一笔2万元后,尚欠工程款139万元。
2014年8月起,SBT公司口径突变,转而主张屋顶彩钢瓦锈蚀、工程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以“质量牌”反守为攻。2014年12月,ZQ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将纠纷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SBT公司支付工程款13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并于2015年12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SBT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其相应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共计约280万元。
庭审中,SBT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工程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申请对涉案彩钢瓦质量进行鉴定,还提交了其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此后,从一审的质量鉴定攻防、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到对方在工程所在地法院另案提起质量索赔、申请再审缠诉,双方围绕“质量”与“付款”展开长达数年的多线缠斗。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针锋相对点
1. 质量异议能否成立——“质量牌”打不赢“鉴定关”。SBT公司主张彩钢瓦锈蚀、工程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我所律师层层设防:其一,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合同第7.13条明确约定“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其二,合同第5.3条、第11.1条约定质量争议应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或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决,对方单方宣布有质量问题不能成立;其三,对方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且彩钢瓦既无国家标准亦无行业标准、已使用多年并经对方局部维修更换,检材状态无法确定。2015年10月,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以技术所限无法鉴定,技术室退案。
2. 反诉请求为何被驳回——“因无鉴定意见,可另案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双方对账,SBT公司尚欠工程款139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反诉部分,因鉴定机构以技术所限无法鉴定、技术室退案,无鉴定意见,反诉主张的质量问题可另案处理,据此驳回反诉。SBT公司的“质量牌”在一审程序中全面落空。
3. 违约金标准之争——日千分之二的诉请与“过分高于损失”的调整。ZQ公司按合同约定主张按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一般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约定过分高于损失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应予调整,最终判决SBT公司支付工程款139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4. 管辖异议与一事不再理之争——对方“另案索赔”的程序攻防。判决生效后,SBT公司转而在工程所在地法院另案起诉ZQ公司,以质量为由索赔(其自称更换屋顶费用需150万元以上)。ZQ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合同第11.2条约定争议“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与已生效判决系同一纠纷,违反一事不再理。受诉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依法无效;生效判决已赋予就工程质量另行起诉的权利,不违反一事不再理,裁定驳回管辖异议。ZQ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随后该院对外委托价格评估,我所律师再提异议:评估机构经营范围明确排除法院委托的涉案鉴定,不具备鉴定资质;评估人员所持“价格鉴证师”资格已于2016年被国务院取消,不具备工程造价评估资质;该评估内容与质量争议毫无关联——对方的质量索赔最终不了了之。
5. 再审缠诉与执行收官——“不缴上诉费”与“恢复执行条款”。一审判决后,SBT公司递交上诉状却不缴纳上诉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视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其后再审申请又被受理,我所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的裁判要旨答辩——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通过再审获得特殊救济——并直指其“新证据”价格评估报告系非法证据。与此同时,强制执行程序持续施压。2018年5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SBT公司共计支付100万元,自2018年5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6万元,余款第17个月付清;双方均不再继续诉讼,并在再审程序中分别撤回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和解协议同时写明:任一期逾期,和解协议自动失效,ZQ公司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后SBT公司违约,ZQ公司随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付款义务人突然打“质量牌”,八成是想把“欠钱”变“扯皮”,要用合同条款提前设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条款、质量争议须经约定机构鉴定(裁决)的程序条款,是挡住质量反诉的两道闸门——本案正是靠合同第7.13条、第5.3条、第11.1条层层设防,让对方的反诉一头撞上“鉴定关”。
2. 鉴定不是想鉴就能鉴——举证期限、检材状态、标准依据,处处是攻防点。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彩钢瓦无国标行标、使用多年且被局部维修更换导致检材无法确定,三重理由叠加,最终换来“以技术所限无法鉴定、技术室退案”的结果,反诉因无鉴定意见被驳回。程序功课做足,实体攻防才能赢在庭前。
3. 攻击证据资格,有时比争论实体更致命。对方的“新证据”价格评估报告,从委托资质(经营范围排除法院委托鉴定)、人员资质(价格鉴证师资格已取消、无造价工程师资格)到关联性(估的是“重新更换的费用”,与质量责任无关)被逐项击破,非法证据无从立足。
4. 让“拖延战术”付出程序代价。上诉不缴费,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如期生效;无正当理由未上诉再申请再审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正面回击。程序规则的每一次精准适用,都是对恶意拖延的降维打击。
5. 以判促执、以执促谈,执行和解要“写死”恢复条款。胜诉只是中场:保全先行、判决落地、执行跟进,对方才会回到谈判桌;执行和解务必写明分期节点、和解自动失效与恢复执行条款——对方一违约,立即申请恢复执行,让判决书上的数字真正变成账户里的回款。
五、案号
一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23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30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生效);
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执11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8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对方违约,ZQ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对方另案质量索赔: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书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2017年5月28日);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3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再10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分别撤回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纠纷一揽子了结)。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自2014年起全程承办:从起诉、保全、一审鉴定攻防,到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再到应对对方另案索赔与再审缠诉,历时四年。三点体会,与诸君共勉:其一,欠款人庭上打“质量牌”,多是想把付款之诉拖成质量扯皮,第一时间用“擅自使用”与“质量争议鉴定程序”条款锁死对方进攻路线,比事后解释有用一百倍;其二,鉴定程序是建工案件的主战场之一,举证期限、检材状态、鉴定资质,每个环节都可能决定反诉的生死;其三,胜诉不是终点,执行和解协议里的“分期节点+恢复执行”条款,才是把胜诉变成回款的最后一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