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钢结构厂房工程438万元工程款追索战:“以房抵债”既不给钱、又不过户,解除抵债《协议书》、两审胜诉,以诉促谈执行和解分期兑现
一、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钢结构厂房(钢架结构)工程|固定价合同+增项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拖欠(438.43万元)|《还款协议》《工程款还款计划》(债务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以房抵债协议(三方《协议书》)|抵债房产非债务人所有·始终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代扣税款之争|招投标程序合法性·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政府开发区招商平台·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分期还款|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二、基本案情
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扬州长江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江钢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称“CJ公司”)系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企业。2009年6月至10月间,CJ公司与连云港胜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SH公司”)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J公司承建SH公司位于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工业园的厂房钢架结构工程,合同原价款1149.70万元,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增加3.81万元,价款合计1153.51万元。
CJ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SH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680.97万元后即拖延不付(其另主张代扣税款30.59万元),至CJ公司起诉时仍欠工程款438.43万元。2012年,SH公司提出以其全资子公司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SH置业公司”)的房产冲抵工程款279.29万元,三方为此签订《协议书》,并就余款支付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工程款还款计划》。然而,SH公司既未按《还款协议》付款,约定的抵债房产也始终无法办理过户——后经查证,签约时SH公司、SH置业公司对拟抵债房产并无所有权,该房产一直由他人占有、使用、收益。
2014年3月,CJ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先后发函催收、赴现场催讨,并书面催告SH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解除合同;对方口头承诺却始终没有实际行动。2014年11月,CJ公司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SH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请求解除以房产抵付279.29万元工程款的《协议书》、继续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SH公司作为政府开发区招商平台,否认涉案项目经过招投标,我所律师遂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灌云县档案馆调取招投标资料,以固定合同价格公允、程序合规的事实。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一、解除CJ公司与SH公司、SH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二、SH公司支付CJ公司工程款438.14万元及利息(其中279.29万元自2013年9月1日起,其余各笔自《还款协议》《工程款还款计划》约定的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83元,由SH公司负担38000元。SH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民终3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SH公司仍未履行,我所律师代理CJ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438.14万元,任一期逾期即按生效判决恢复执行并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针锋相对点
1. “以房抵债”协议能不能解除——既要钱、又不过户,合同目的怎能实现。SH公司一度想用子公司的房产冲抵279.29万元工程款“了事”,但SH公司、SH置业公司自始对该房产并无所有权,房产另由他人占有、使用、收益,过户手续更无从办理,CJ公司数年催告亦无任何结果。法院认定:两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以房抵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CJ公司依法有权解除三方《协议书》;抵债不成,该部分工程款仍应继续支付。
2. 欠付工程款数额与利息标准之争。案涉合同为固定价合同,增项工程量亦有预算、决算书为凭,工程量与价款争议不大;双方真正交锋之处,在于逾期付款的代价。CJ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部分上浮30%)计算违约金,法院最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分段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并驳回利息上浮部分的请求。
3. 招投标程序与结算依据之争。SH公司系政府开发区招商平台,却否认涉案项目均经过招投标,试图以程序不合法动摇合同价格的公允性与结算依据。我所律师随即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从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档案馆调取招投标资料,证明部分工程单独招标、部分工程多家联合投标,程序合法、合同价格即据中标价确定,从源头锁死结算依据。
4. 诉讼时效为何没有被击穿——靠的是两纸“还款文件”。合同约定工程款最迟应于2011年6月付清,CJ公司2014年才起诉,时效一度是对方可攻击的软肋。但因2012年双方就余款签订《还款协议》《工程款还款计划》,构成对债务数额的重新确认与履行期限的重新安排,法院据此确定各笔款项的利息起算日,时效风险随之化解。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以房抵债”看似多一层保障,实则多一层风险。本案最大的陷阱,是把已经确定的工程款债权,置换成一纸无法履行的抵债协议。破解之道:签约前务必核实抵债财产的权属与可处置性;对方一旦无法过户,立即书面催告并留痕,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固定下来,进而主张解除协议、回归原始的金钱债权。
2. 陈年工程款别“硬扛”时效,要让时效重新起算。本案中《还款协议》《工程款还款计划》既是对方对欠款数额的自认,又把付款期限重新约定,使诉讼时效自新期限届满起重新计算。催收时让对方“落下字据”,远比反复口头催讨管用。
3. “固定价+增项签证”直接算清账,避免陷于造价鉴定。案涉工程为固定价合同,工程量与增项均有签证、预算及决算书为凭,无需启动造价鉴定即可明确欠付金额,既缩短了周期,也避免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
4. 程序性攻防同样决定胜负。对方以“项目未经招投标”发难,看似只是程序瑕疵,实则直指结算依据是否公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把招投标资料固定为证据,是稳住结算主阵地的关键一手。
5. 诉请分层、有进有退;判决之后“执行思维”不能停。本金与违约金一并主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空间;法院未支持利息上浮部分,可通过执行阶段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予以弥补。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可以和解,但和解协议务必写明分期节点和“任一期逾期即恢复按生效判决执行”的加速条款——让“以诉促谈”落在一纸可执行的文书上。
五、案号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28日生效);
执行:2016年8月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438.14万元,任一期逾期即按生效判决恢复执行。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自2014年发函催收、2014年11月起诉,到一审、二审,直至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历时两年有余。三点体会,与诸君共勉:其一,工程款一旦被“以房抵债”,务必盯住“过户”这个动作,过不了户就果断解除、回到要钱本身;其二,陈年债权不必自缚于时效,让对方在《还款协议》《还款计划》上签字盖章,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其三,胜诉不是终点,执行和解要写清分期节点与加速条款,判决书上的数字才能真正落到当事人的账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