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钢结构厂房工程181万元欠款六年追索战:对方“不认工程量、拖着不付”,五份补签合同锁定债权、六十段催款录音锁死时效,保全、勘验双管齐下,判决支持本息、执行持续回款

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钢结构厂房工程(锻件车间、金工车间、回火车间、车间南辅房、锻件车间气窗)|先施工后补签合同(2012年6月1日补签五份《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拖欠(合同总价款1811163.40元·仅付664000元·尚欠1147163.40元)|工程量争议与现场勘验申请|诉讼时效中断(60余段电话催款录音·2015年至2018年持续主张债权)|逾期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6月1日起算)|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约14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分段计算)|强制执行

二、基本案情

DK公司(原江阴市东凯型钢彩板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阴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钢结构、彩板工程专业施工企业。2012年1月至5月,DK公司为SY公司施工建设锻件车间、金工车间、回火车间、车间南辅房、锻件车间气窗等厂房工程;2012年6月1日,双方补签五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465000元、528000元、58000元、52800元、632500元,并对锻件车间增加部分约定价款74863.40元,合计1811163.40元。合同约定:工程结束时付工程款的60%,余款两年付清。

DK公司施工完毕,所建工程早已交付SY公司投入使用。但SY公司仅陆续支付664000元(最后一笔为2014年1月30日的6万元承兑汇票),此后便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尚欠工程款1147163.40元分文未付。2015年起,DK公司多次催讨,对方时而“下个月安排”,时而“马上拆迁再说”,既不付款,也不肯出具欠条。“你已经说了好几个月了,每次都说话不算数”,成了催款电话里的常态。

2018年8月,DK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SY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14716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SY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共计约140万元;并针对对方可能否认施工范围的风险,申请法院对涉案工程完工情况及工程所涉范围进行现场勘验。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针锋相对点

1. 欠款事实与金额之争——“补签合同+预算书+付款明细”环环相扣。工程先施工、后补签,对方若翻脸不认账怎么办?我所律师以五份补签《工程承包合同》固定各车间造价与付款节点,以《工程预算书》印证工程范围与单价,以承兑汇票、付款记录逐笔核对,形成完整的债权证据链。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经对账认定SY公司欠付工程款1097477.40元。

2. 工程量之争——“不认账?现场勘验见真章”。起诉之初即预判对方有否认原告完成涉案全部工程的可能,主动申请法院对工程完工情况及所涉范围现场勘验,把“说不清”变成“看得见”——工程早已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摆在眼前,对方的抵赖无从落脚。

3. 诉讼时效之争——60余段催款录音是“时效保险”。2012年的工程、2014年的最后一笔付款,至2018年起诉已逾四年,对方随时可能打出“时效牌”。原告方合同经办人与SY公司负责人自2015年至2018年间60余段电话录音,完整记录了“催款—承诺—再催款”的循环:对方既认欠款、又允诺付款、还屡屡“找理由”,诉讼时效一再中断,债权稳稳落在时效保护期内。

4. 利息起算与标准之争——两年付款期届满次日即为起息日。合同约定“工程结束时付工程款的60%,余款两年付清”,工程2012年6月补签合同并交付,余款付款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届满,诉请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法院判决:SY公司支付DK公司工程款1097477.40元及利息(以1097477.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 执行阶段利息之争——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分段计算。判决于2019年4月20日生效、4月30日履行期届满,对方仍不主动履行。我所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分段精确计算:2019年10月2日对方付款50万元后,截至2020年7月13日尚欠本金597477.40元、利息375219.50元,本息合计972696.90元。利息计算说明连同附件提交执行法院,让对方的每一天拖延都有明码标价的成本。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先施工后补签合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什么痕迹都没留下”。补签的五份合同固定了造价与付款节点,配合工程预算书、账目明细、承兑汇票与付款凭证,债权链条完整闭合——结算依据、付款事实、欠款金额,一环都不少。

2. 长期拖欠的客户,要“边催边取证”。催款不能只是打电话,要在通话中让对方“认账、承诺、找理由”:承认欠款金额是自认,承诺还款时间是时效中断,“下个月安排”“马上拆迁再说”则是拖延的铁证。对方不肯写欠条,60余段录音就是“电子欠条”。

3. 保全要早、要准。对方声称“履行能力不足且付款意愿不强”,账户冻结、财产查封(含对第三人债权)随即跟上,约140万元的保全范围直接扭转谈判地位——“商量商量”从此变成了“必须解决”。

4. 对方可能否认工程量的,主动申请现场勘验。与其事后争执“干了没干、干了多少”,不如让法院现场勘验一锤定音,把举证的被动变成程序的主动。

5. 胜诉只是拿到“通行证”,回款要靠执行精算持续施压。执行阶段区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逐段逐笔测算并向执行法院提交计算说明,既锁定每一分债权,也向被执行人传递明确信号:拖延每一天,成本都在增加。以判促执、以算促付,判决书上的数字才能变成账户里的回款。

五、案号

一审: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1847号民事判决书:SY公司支付DK公司工程款1097477.40元及利息(以1097477.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决于2019年4月20日生效,2019年4月30日履行期届满;

执行:DK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日付款50万元;截至2020年7月13日,尚欠本金597477.40元、利息375219.50元(含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分段计算),本息合计972696.90元,执行程序持续跟进中。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自2014年接受委托启动催收,至2018年代理诉讼、财产保全,再到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精算执行利息,前后历时六年。三点提示,与诸君共勉:其一,工程干完了、合同事后补都不要紧,要紧的是造价、付款、催讨全程留痕——预算书、对账单、付款凭证、催款录音,一样都不能少;其二,对长期拖欠的债务人,每一次催讨都是固定证据的机会,让对方在电话里“认账、承诺、找理由”,时效与债权双双落袋;其三,判决不是终点,保全要趁早、执行要精算,利息算得越细,对方的拖延成本越高,回款才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