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压柜、封闭母线等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五份合同滚动供货836.95万元,68.35万元尾款近四年追索:以保促调、以执促和

一、关键词:电气设备买卖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滚动供货|分期付款(预付30%+到货30%+验收30%+质保金10%)|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对账|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计算)|财产保全|民事调解书|加速到期条款(任一期逾期追加违约金5万元并与全部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限制高消费|执行和解|恢复执行|以诉促谈·以保促谈·以执促和

二、基本案情

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SH公司”)系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企业,主营高低压开关柜、封闭母线等电气设备。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CG公司”,原名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先后5次与SH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高压柜、低压柜、封闭母线等设备,合同总额836.95万元,付款方式多为“预付30%+到货30%+验收30%+质保金10%”。

SH公司按约交货,并开具了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G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少量电汇累计付款768.6万元,尚欠68.35万元。此后钢铁行业下行,CG公司以“行情不好、资金紧张”为由一再拖延,多次口头承诺付款却始终未兑现。

2015年12月8日,我所律师受SH公司委托发出律师函,明确欠款余额与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并提出限期分期付款方案,对方仍未实质回应。2016年1月,SH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G公司支付货款68.3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暂计10万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约80万元。

2016年4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05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CG公司共欠SH公司货款68.35万元,于2016年5月18日前支付34.175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34.175万元;并特别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任一期逾期,SH公司即有权追加违约金5万元,并与全部欠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0元由CG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CG公司分文未付、再次违约。2016年7月,SH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5执1457号〕,执行标的除货款68.35万元外,还包括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582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法院对其采取账户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持续施压。

2019年7月,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CG公司共支付64万元,分六期付清——2019年8月31日前付14万元,2019年9月至12月每月支付10万元,尾款10万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付清;款项付清后SH公司放弃其他请求,案件执行费由CG公司负担;SH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全部保全、限高措施。协议同时明确:“任一期不按约履行,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SH公司随时有权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焦点一:滚动供货、五份合同,欠款余额如何锁定。CG公司付款以承兑汇票为主、笔数众多,账目极易扯皮。我方以《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货(调库)清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逐笔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精确对账至68.35万元,对方无从抵赖——调解书中对欠款金额直接予以确认。

焦点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损失怎么算。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我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主张以基准利率上浮50%计赔,并按各笔欠款拖欠时长分段测算,损失主张于法有据。

焦点三:分期调解会否沦为“又一纸空文”。对方惯用“承诺—违约—再承诺”的拖延战术,调解恰恰可能正中其下怀。我方坚持在调解协议中写入“加速条款”:任一期逾期即追加违约金5万元,且全部欠款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把对方的每一次违约都转化为我方的执行筹码,调解书由此长出“牙齿”。

焦点四:执行僵局如何破。钢铁行业下行,对方确有履行能力不足的现实。我方不因“没钱”而停步:一期违约即申请强制执行,叠加加倍迟延利息、限制高消费、账户冻结层层施压,再以“解除保全、限高”为对价,促成现金分期的执行和解——既落袋为安,又保留恢复执行的“后手”。

四、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对账先于诉讼。滚动供货案件,先逐笔对账、锁定欠款余额,把“大概欠多少”变成“精确欠多少”,再谈起诉。

2. 律师函定调。函中明确欠款金额、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与付款方案,既是催收,也是固定违约事实、为后续诉讼铺路。

3. 起诉与保全同步。诉保并举、“以保促谈”,直接把对方拉回谈判桌——本案从起诉到达成调解仅三个多月。

4. 调解书里写“牙齿”。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务必写入加速到期与违约金条款:“任一期逾期,追加违约金并与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让调解书成为随时可以扣动的扳机。

5. 违约即执行,绝不迁就。对方一期违约,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步主张违约金与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叠加限高、冻结账户,层层加压。

6. 执行和解要“进可攻、退可守”。和解协议明确“任一期违约自动失效、恢复强制执行”;解除保全与限高是对方履约换来的对价,而非我方单方让步。

7. 给设备制造企业的三点提示:①滚动供货务必定期对账并取得书面确认,发票签收留痕;②承兑汇票付款要关注兑付风险,付款方式与付款节点写进合同;③对方“哭穷”不要苦等——及时起诉并申请保全,把账期压力转化为法律压力。

五、案号

诉讼案号: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执1457号;

终局:2019年7月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CG公司分期支付64万元,一笔绵延十年的设备货款就此了结。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从发函催告、起诉保全、调解确认,到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全程代理——一笔2010年起步的设备货款,历经十年终告落定。三点体会,与诸君共勉:

其一,货款案件的胜负在诉前。对账锁数、发函留痕、保全到位,调解自然水到渠成。

其二,调解书不是终点,而是武器。加速条款+违约金+“一并执行”,让对方的每一次违约都变成我方的筹码。

其三,执行要有耐心,更要有手段。限高、冻结、恢复执行条款多管齐下,“没钱”不是挡箭牌;分期和解、落袋为安,同样是当事人要的结果。

一、关键词:电气设备买卖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滚动供货|分期付款(预付30%+到货30%+验收30%+质保金10%)|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对账|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计算)|财产保全|民事调解书|加速到期条款(任一期逾期追加违约金5万元并与全部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限制高消费|执行和解|恢复执行|以诉促谈·以保促谈·以执促和

二、基本案情

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SH公司”)系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企业,主营高低压开关柜、封闭母线等电气设备。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CG公司”,原名徐州成日钢铁有限公司)先后5次与SH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高压柜、低压柜、封闭母线等设备,合同总额836.95万元,付款方式多为“预付30%+到货30%+验收30%+质保金10%”。

SH公司按约交货,并开具了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G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少量电汇累计付款768.6万元,尚欠68.35万元。此后钢铁行业下行,CG公司以“行情不好、资金紧张”为由一再拖延,多次口头承诺付款却始终未兑现。

2015年12月8日,我所律师受SH公司委托发出律师函,明确欠款余额与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并提出限期分期付款方案,对方仍未实质回应。2016年1月,SH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G公司支付货款68.3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暂计10万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约80万元。

2016年4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05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CG公司共欠SH公司货款68.35万元,于2016年5月18日前支付34.175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34.175万元;并特别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任一期逾期,SH公司即有权追加违约金5万元,并与全部欠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0元由CG公司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CG公司分文未付、再次违约。2016年7月,SH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5执1457号〕,执行标的除货款68.35万元外,还包括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582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法院对其采取账户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持续施压。

2019年7月,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CG公司共支付64万元,分六期付清——2019年8月31日前付14万元,2019年9月至12月每月支付10万元,尾款10万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付清;款项付清后SH公司放弃其他请求,案件执行费由CG公司负担;SH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全部保全、限高措施。协议同时明确:“任一期不按约履行,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SH公司随时有权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焦点一:滚动供货、五份合同,欠款余额如何锁定。CG公司付款以承兑汇票为主、笔数众多,账目极易扯皮。我方以《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货(调库)清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逐笔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精确对账至68.35万元,对方无从抵赖——调解书中对欠款金额直接予以确认。

焦点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损失怎么算。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我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主张以基准利率上浮50%计赔,并按各笔欠款拖欠时长分段测算,损失主张于法有据。

焦点三:分期调解会否沦为“又一纸空文”。对方惯用“承诺—违约—再承诺”的拖延战术,调解恰恰可能正中其下怀。我方坚持在调解协议中写入“加速条款”:任一期逾期即追加违约金5万元,且全部欠款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把对方的每一次违约都转化为我方的执行筹码,调解书由此长出“牙齿”。

焦点四:执行僵局如何破。钢铁行业下行,对方确有履行能力不足的现实。我方不因“没钱”而停步:一期违约即申请强制执行,叠加加倍迟延利息、限制高消费、账户冻结层层施压,再以“解除保全、限高”为对价,促成现金分期的执行和解——既落袋为安,又保留恢复执行的“后手”。

四、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对账先于诉讼。滚动供货案件,先逐笔对账、锁定欠款余额,把“大概欠多少”变成“精确欠多少”,再谈起诉。

2. 律师函定调。函中明确欠款金额、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与付款方案,既是催收,也是固定违约事实、为后续诉讼铺路。

3. 起诉与保全同步。诉保并举、“以保促谈”,直接把对方拉回谈判桌——本案从起诉到达成调解仅三个多月。

4. 调解书里写“牙齿”。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务必写入加速到期与违约金条款:“任一期逾期,追加违约金并与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让调解书成为随时可以扣动的扳机。

5. 违约即执行,绝不迁就。对方一期违约,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步主张违约金与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叠加限高、冻结账户,层层加压。

6. 执行和解要“进可攻、退可守”。和解协议明确“任一期违约自动失效、恢复强制执行”;解除保全与限高是对方履约换来的对价,而非我方单方让步。

7. 给设备制造企业的三点提示:①滚动供货务必定期对账并取得书面确认,发票签收留痕;②承兑汇票付款要关注兑付风险,付款方式与付款节点写进合同;③对方“哭穷”不要苦等——及时起诉并申请保全,把账期压力转化为法律压力。

五、案号

诉讼案号: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执1457号;

终局:2019年7月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CG公司分期支付64万元,一笔绵延十年的设备货款就此了结。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从发函催告、起诉保全、调解确认,到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全程代理——一笔2010年起步的设备货款,历经十年终告落定。三点体会,与诸君共勉:

其一,货款案件的胜负在诉前。对账锁数、发函留痕、保全到位,调解自然水到渠成。

其二,调解书不是终点,而是武器。加速条款+违约金+“一并执行”,让对方的每一次违约都变成我方的筹码。

其三,执行要有耐心,更要有手段。限高、冻结、恢复执行条款多管齐下,“没钱”不是挡箭牌;分期和解、落袋为安,同样是当事人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