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氧除臭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货款拖三年、质量异议超期失权:检验期间条款+追加购买反证质量合格,二审维持原判、货款违约金全额收回

一、关键词:光氧除臭设备(光氧除臭净化器)|《光氧除臭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抗辩|检验期间(异议期间)|到货验收·性能担保验收|逾期未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单方制作证据|追加购买行为的反证效力|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3‰·以总价款5%为限)|另案质量诉讼·鉴定申请·中止审理

二、基本案情

江苏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TH公司”)系废气治理设备专业制造企业。2012年12月13日,TH公司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HJ公司”)签订《光氧除臭设备购销合同》,约定:HJ公司采购光氧除臭设备6台,总价款985000元(含设计、制造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指导调试、备品备件、服务及税费等费用);合同设备到达需方安装现场后1个月内进行到货验收(重量、箱件、清点、开箱、材质验收),因需方原因未能按时验收视为到货验收合格;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进行性能担保验收(满负荷运行8小时),因需方原因未能按时验收视为性能验收合格;需方不按时付清应付部分款项的,在5天宽限期后每延期1天按当笔应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款的5%。

合同签订后,TH公司于2012年12月将6台设备运抵HJ公司厂区(签收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并派技术人员对安装调试进行指导,HJ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2013年2月25日,HJ公司函复同意TH公司提出的设备升级方案,明确新旧设备对换、拆装费用由TH公司承担。2013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HJ公司增购光氧除臭设备4台,总价款760000元;同年11月26日设备运抵签收,HJ公司支付货款456000元。两份合同项下设备总价款合计1745000元,HJ公司累计支付1056000元,扣除质保期未届满的10%质保金174500元后,尚欠到期货款514500元。TH公司已开具价税合计174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交付,经2014年4月《清账协议》及2015年4月17日催款函多次催收,HJ公司仍分文未付。TH公司遂诉请判令HJ公司支付货款51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7250元(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设备总价款的5%为限)。

HJ公司抗辩称:设备过磅重量1900公斤,较合同约定重量2720公斤短少30.15%,实际型号与合同约定型号不符,激光灯管、镇流器易损,除臭效果不达标,未通过性能担保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其已另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申请质量鉴定,本案应中止审理。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针锋相对点

1. 两份合同项下设备是否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是否成就。HJ公司称设备重量、型号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今未通过性能担保验收,且已另案主张质量权利并申请鉴定。法院认定:合同约定到货验收期1个月、性能验收期6个月,因需方原因未能按时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主合同项下设备2012年12月25日签收,HJ公司最迟应于2013年7月25日前完成性能验收或提出异议,其未能举证证明在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早已实际使用设备,主合同项下设备至迟于2013年7月26日已视为性能担保验收合格;补充协议项下4台设备2013年11月26日到货,HJ公司未在1个月内提出异议,至2013年12月27日视为到货验收合格。其提交的《设备到货验收表》《不合格验收单》等均系单方制作,未获TH公司认可,且不能排除应诉临时制作的可能,不予采信。两份合同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质量鉴定已无必要,要求中止审理于法无据。

2. 《同意设备升级的函》能否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设备升级是供方基于商业诚信对设备的优化或更新换代,属正常现象,升级的前提并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据此反推设备不合格。

3. 追加购买行为如何解读——本案的“理性经济人”之问。法院认定:两份合同签订时间相隔近一年,若首批6台设备确实无法正常运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HJ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不会追购4台;追购后既无质量异议亦无质量证据,客观事实是设备至少能够正常运行、通过性能验收——追加购买行为本身反证设备质量合格。

4.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法院认定:合同约定5天宽限期后每延期1天按当笔应付款的3‰计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款的5%,TH公司自催款函签收后宽限期届满之次日(2015年4月22日)起算,并以设备总价款的5%为限主张87250元,于约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HJ公司支付TH公司货款514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7250元,合计601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4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08元由HJ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检验期间条款是供方质量攻防的“胜负手”。设备类案件买方几乎必打“质量牌”,本案合同中“1个月到货验收、6个月性能验收、因需方原因未按时验收视为合格”的检验期间与失权条款,把“设备是否合格”之争转化为“是否在期间内提出异议”之争:两份合同的异议期分别于2013年7月、12月届满,HJ公司至2015年诉讼中才系统提出质量异议,早已失权。启示:供方务必在合同中写明检验期间并约定“逾期未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2. 单方证据一票否决。《设备到货验收表》《不合格验收单》等无对方签章认可的文件,质证时既可否认其真实性,也可指出系应诉临时制作;所谓“重量短少30%”的主打抗辩,最终败给一纸签收单与检验期间条款。

3.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对方提交的《同意设备升级的函》非但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反而印证设备在正常使用;时隔近一年的追加购买行为,以“理性经济人”标准反证设备质量合格——对方自认的事实,是最好的反驳武器。

4. 违约金主张要精确、主动限缩。合同约定每日3‰、以总价款5%为限,起诉时主动按上限87250元主张并明确起算日,于约有据、分毫不差,才能获判分毫不差。

5. 破解“另案起诉+申请鉴定+申请中止”的组合拳。另案主张权利不影响本案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检验期间届满后再申请质量鉴定,属“已无必要”,坚决反对中止审理,防止对方以程序拖延拖垮实体权利。

五、案号

一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160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5月9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二审由我所张笑笑律师代理。面对对方“质量异议+另案起诉+申请鉴定+申请中止”的层层施压,紧扣检验期间条款与设备签收、实际使用、追加购买等事实逐点反制,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TH公司到期货款514500元及违约金87250元全额收回。一点体会,与诸君共勉:设备买卖合同中,供方的质量防线要从签约时筑起——检验期间加“逾期视为合格”条款,再配以完整的签收与使用记录,质量之争往往在开庭之前就已分出胜负。

创建时间:2026-11-0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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