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器、碱熔釜等石化设备定作合同纠纷 ——三方合同(供方、买方、使用方)五份合同总额936.8万元、尚欠536万元:买方以“反应釜系另行业务”“诉讼时效已过”“付款条件未成就”层层抗辩,并反诉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开具发票;一审对使用方责任未予认定,我所律师紧扣“供方垫资金额部分由使用方承担合同责任”条款上诉,二审改判回款
一、关键词:三方合同(供方—买方—使用方)|换热器、碱熔釜、还原反应釜等石化设备定作合同(加工承揽)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供方在商务结算上与买方进行结算”条款|“供方垫资金额部分由使用方承担合同责任”条款|“商务、技术、售后服务等其他权利义务由供方、使用方实际承担责任并承担合同的法律义务”条款|债务加入与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相对性与三方商业安排例外|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滚动付款与诉讼时效(履行连续性)|《债务偿还谅解协议书》|逾期付款损失(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先开票后付款之抗辩与开票条件未成就|反诉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变更诉讼请求与放弃部分上诉请求(处分原则)|二审改判|以判促谈分期和解与强制执行威慑
二、基本案情
江苏朔耘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SY公司)系江苏宜兴一家专业从事石化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JT公司)系云南一家机械制造安装企业,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ZY公司)系设备最终使用方。2014年,SY公司与JT公司、ZY公司先后签订五份三方合同,均约定:供方SY公司、买方JT公司、使用方ZY公司;供方在商务结算上与买方进行结算,“供方垫资金额部分由使用方承担合同责任,到期货款由使用方支付买方,买方在收到使用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供方”;“商务、技术、售后服务等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由供方、使用方实际承担责任,并承担合同的法律义务”。
五份合同概况:2014年4月27日换热器加工承揽合同,金额128.5万元(A溶剂蒸汽冷凝器、塔顶冷凝器、升膜蒸发器、汽化冷凝器等十余台套),SY公司于同年5月24日交付全部货物,JT公司仅付40%预付款,尚欠77.1万元;2014年4月28日碱熔釜加工承揽合同,金额328.8万元(15000L碱熔釜6台),SY公司于同年6月至7月分三批交付,JT公司仅付50%预付款,尚欠164.4万元;2014年5月22日加工承揽合同,金额52万元(硫酸钠泛汽预热器、间接冷凝器、洗油冷却器等),SY公司于同年6月至7月交付完毕,JT公司仅付50%提货款,尚欠26万元;2014年9月19日加工承揽合同,金额102.5万元(氯苯蒸馏釜、消化物中转釜等),SY公司于同年10月交付完毕,JT公司仅付60%提货款,尚欠41万元;2014年6月16日工矿产品买卖合同,金额325万元(10000L还原反应釜10台、20000L铁泥打浆罐4台)——因ZY公司前期投资过大、银行抽贷、资金链断裂,JT公司通知ZY公司停止收货,该合同项下3台打浆罐于2015年4月交付,其余设备直至2018年3月至4月才陆续交付完毕,JT公司仅付30%预付款,尚欠227.5万元。五份合同总额936.8万元,JT公司仅支付预付款等合计400.8万元,尚欠536万元。
2015年12月30日,ZY公司向SY公司出具《债务偿还谅解协议书》,载明公司封闭运行、分年度以盈利偿债、预计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清偿完毕等内容,要求SY公司确认;SY公司认为付款太慢且无担保,未盖章确认。此后JT公司、ZY公司均未付款。2018年5月28日,SY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将JT公司、ZY公司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JT公司支付所欠价款536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ZY公司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JT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解除2014年6月16日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由SY公司返还多付预付款21.75万元并开具票面金额72万元、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
一审判决支持SY公司536万元货款及利息(以已届期的308.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但驳回了SY公司对ZY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我所律师向ZY公司发出《律师函》限期催告,并代理SY公司提起上诉;JT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本案五份合同、四个焦点环环相扣,对方的“抵抗点”与我所律师的“破解点”主要集中在四个层面:
1.“2018年送的货不是2014年合同项下的货”——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之争。JT公司、ZY公司抗辩:2014年6月16日合同签订后SY公司仅交付3台打浆罐,2018年交付的10台还原反应釜及1台打浆罐系ZY公司与SY公司之间另行发生的业务,与JT公司无关,并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我所律师的回应是:其一,SY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显示,2018年交付设备的规格型号(10000L还原反应釜、20000L铁泥打浆罐)与2014年6月16日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其二,JT公司早在2015年即通知ZY公司停止收货,SY公司此后多次联系发货事宜,ZY公司复函称因其原因无法接收设备、如无法处理将于2017年12月无条件接受——迟延收货的原因在对方,而非SY公司不供货;其三,JT公司、ZY公司主张“另行业务”却始终未能提供另行签约的任何证据;至于送货单上多出的59张不锈钢板,属多交付物料的另行处理问题,不影响合同履行完毕的认定。
2.“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时效之争。JT公司主张各合同独立、付款期限明确,2018年5月起诉已过时效。我所律师的回应是:五份合同签订后,JT公司均仅按约支付了预付款,而非先结清前一份再履行后一份,双方在实际履行中采取滚动付款形式,五份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直至2018年4月8日才履行完毕,SY公司主张货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015年12月30日《债务偿还谅解协议书》及双方持续催款对账,亦印证债权从未闲置;JT公司反诉要求退还预付款,本身就构成对案涉债权存在及其未过时效的否定。
3.“付款条件未成就,利息不能主张”——逾期付款责任之争。JT公司称其付款是有条件的,即收到ZY公司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ZY公司未付款故其不构成迟延。我所律师的回应是:所谓“收到使用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仅是对货款来源和支付方式的约定,并未附加任何付款条件;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依法应参照逾期贷款利率计算——SY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至于JT公司反诉要求SY公司先行开具72万元增值税发票,因合同明确约定SY公司收到合同总额60%货款后10日内提供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JT公司至今未支付至该比例,开票条件尚未成就,其主张不能成立。
4.“使用方只是使用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使用方责任之争(本案最大攻防点)。一审判决认为,合同约定“供方在结算上与买方进行结算”,使用方的责任是向买方付款、再由买方支付供方,合同未约定ZY公司自动对JT公司合同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故驳回对ZY公司的诉请。我所律师抓住合同结构与条款文义据理力争并提起上诉:其一,“供方垫资金额部分由使用方承担合同责任”,JT公司、ZY公司把“垫资金额”解释为40%预付款,显然不符合文义也不符合常理——SY公司的解释(即付款义务到期后买方未付款或未完全付款导致供方相当于垫付资金的款项)更符合一般人的理解;其二,ZY公司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在三方合同上签章,作为最终付款方承诺在资金方面承担合同责任,其承担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其三,如果使用方没有债务加入的本意,由供方与买方签两方合同即可,三方合同毫无必要,从常理与逻辑即可推断ZY公司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其四,“商务、技术、售后服务等其他权利义务由供方、使用方实际承担责任并承担合同的法律义务”的约定,进一步强调了ZY公司作为使用方承担合同责任的义务;其五,案涉合同文本系JT公司、ZY公司一方提供(其所举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雷同合同即为佐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二审法院采纳上述意见,改判ZY公司对JT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把“使用方”从项目背景拉进责任清单。三方合同是设备供应中常见的商务安排:使用方要货、买方走账、供方收款。签订时各方图省事,涉诉时使用方却往往缩回“我只是使用方”。破局的关键在于紧盯“供方垫资金额部分由使用方承担合同责任”“其他权利义务由供方、使用方实际承担责任并承担合同的法律义务”两条,逐句拆解文义,辅以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和常理推断,最终让法院认定使用方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并判令连带清偿——多一个连带责任人,回款就多一道保险。
2.用规格型号锁定“同一合同”。设备款纠纷中,“你送的货不是我订的货”是最刁钻的抗辩。本案靠送货单上与合同完全一致的规格型号一锤定音,再加上“对方通知停收、我方持续联系发货、对方回函承诺无条件接受”的证据链,把迟延收货的责任钉在对方身上,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开具发票三项反诉请求全部落空。
3.滚动付款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就是时效护身符。五份合同只付预付款、不分先后、持续履行至2018年4月,履行连续性直接瓦解诉讼时效抗辩。对账记录、催款函件、《债务偿还谅解协议书》等书面痕迹,都是时效争议中的最佳证物。
4.利息主张讲策略:该争的争、该放的放。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等于没有逾期损失,法释〔1999〕8号批复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给出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法律依据;一审中根据查明事实及时调整利息起算主张,二审中基于处分原则放弃利息基数调增的上诉请求,以退为进、定分止争,把火力集中到使用方连带责任这一核心目标上——事实证明,这一取舍换来了对案件结果影响更大的改判。
5.以判促谈,把判决变成回款计划。终审判决生效后,我所律师随即促成SY公司与JT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和解协议:JT公司自2019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万元,直至清偿536万元货款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22日利息659418.75元,合计6019418.75元),并约定“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和解协议自动失效,SY公司有权随时依照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威慑加和解的台阶,让602万元的纸面权利变成月度到账的现金流。
五、案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一、JT公司支付SY公司价款536万元及利息(以308.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SY公司对ZY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S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JT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9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6400元由JT公司负担。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691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撤销第二项、第三项;改判ZY公司对JT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JT公司、ZY公司各半负担。相关文件:《律师函》、2019年6月18日SY公司与JT公司《和解协议书》。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一审、二审全程代理SY公司——起诉前梳理五份合同的交付与付款脉络,庭审中锁定“规格型号一致”与“滚动付款、履行连续”两条主线,一审判决后向使用方发出律师函限期催告并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使用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审后促成602万元分期付款和解。三点提示:其一,三方合同中务必把“使用方承担合同责任”的条款写实写细——明确垫资范围、付款顺位与违约责任,避免使用方在诉讼中缩回“我只是使用方”;其二,设备交付证据要能对上合同:送货单、发货清单上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一致,是对抗“另行业务”抗辩的定海神针;其三,多份合同滚动履行、未约定违约金的,大胆主张履行连续性对抗诉讼时效抗辩,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同时用好“以判促谈+分期和解+强制执行威慑”的组合拳,把胜诉判决变成真金白银。
(提示:本所律师另代理多起石化、环保、冶金等行业成套设备定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三方合同使用方责任认定、债务加入与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抗辩、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反诉应对与执行和解等情形,可一并咨询。)
换热器、碱熔釜等石化设备定作合同纠纷、使用方连带责任二审改判、536万元货款追索与602万元分期和解回款,欢迎咨询有行业实战经验的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