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长江港码头工程款1039万元追索战:一纸询证函锁定债权,无效合同照样拿到钱
一、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港口码头工程|欠付工程款追索|《企业询证函》(债务自认)|合同无效与折价补偿(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借用资质实际施工|欠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连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财产保全(1600万元)|调查取证申请|限期举证与举证妨碍|强制执行|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以诉促谈
二、基本案情
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HD公司”)系由丹阳市水利工程处改制的施工企业。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约2.2亿元兴建长江港飞达码头,HD公司为实际施工单位,先后完成一期、二期工程建设。
一期工程: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HD公司与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称“FD公司”)先后签订石驳、港池坊及基础静压桩、挡墙、桥梁等三份《协议书》,HD公司均在工期内提前完工。FD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自2012年10月起未再付款。2013年3月12日,FD公司应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要求向HD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白纸黑字确认尚欠工程款409万元;HD公司批注“仅限飞达港一期”后盖章回函。
二期工程:2010年,FD公司就镇江港丹阳飞达件杂货码头MTSG-1标段与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造价36599992元;随后FD公司、二航局、HD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实际造价按FD公司与HD公司签订的3330万元不变价合同为准,由HD公司实际施工。HD公司如期完工,码头早已投入使用。FD公司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分十笔支付2700万元后不再付款,尚欠630万元。一期加二期,FD公司共欠HD公司工程款1039万元。
2013年11月起,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发函催收并全程留痕,对方十余次承诺付款却分文未付,分管领导继而拒接电话。2014年6月,HD公司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FD公司支付工程款103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出面向银行融资并代付部分工程款的丹阳飞达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称“F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160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调查《企业询证函》原件。
2015年5月13日,法院判决FD公司支付工程款409万元,并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欠款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630万元部分待双方结算后可另行主张。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2015年7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一并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焦点一:合同是否有效。法院查明,一期三份协议及二期施工合同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存在借用资质施工情形,依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认定无效。我方早有预案:合同无效不等于拿不到工程款——案涉工程均已交付使用,依据该解释第2条,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焦点二:谁该付钱。我方将FD公司、FG公司列为共同被告:FG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出面向银行融资、代付部分工程款,码头亦归其所有、管理、使用,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FG公司并非施工合同主体,连带责任未获支持;但FD公司作为《企业询证函》的盖章方和施工协议相对方,付款责任无从推卸。
焦点三:欠付工程款数额(本案核心)。对方质疑欠款、拒不结算。法院依我方申请调查取证,并限期FD公司举证《企业询证函》项下409万元的财务报表、账册及案涉工程账目——对方逾期拒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对双方无争议的《企业询证函》载明的409万元作出处理;630万元部分因双方未行结算、举证不足,告知待结算后另行主张。
四、胜诉要点与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 把审计函件变成“铁证”。《企业询证函》是对方为年报审计亲笔出具、加盖公章的债务自认——我方趁热打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锁定原件,再借“限期举证+举证妨碍”规则倒逼对方交出账册,409万元债权就此焊死。
2. 找准无效合同的“翻盘”路径。资质与规划、许可手续瑕疵导致合同无效并不可怕:工程已交付使用,即可依原司法解释第2条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建工官司中,效力之争只是前哨,结算依据才是主战场。
3. 以保全促谈、以诉促执。起诉同时申请1600万元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土地使用权,卡住对方资产剥离、重整的退路;诉前律师函、催款短信全程留痕,为利息起算和对方恶意违约留下完整证据链。
4. 诉请分层设计,进退有据。本金、违约金、连带责任一并主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空间;对暂不能支持的630万元,借判决“待结算后另行主张”保留二次追索通道,继续发函催收,绝不让债权“过季”。
5. 精确计息,分厘必争。利息按央行历次调整的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到日,执行阶段再加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程序性权利同样是真金白银。
6. 给施工企业的三点提示:垫资施工务必在每期进度款节点对账确认,让对方在审计函、对账单上盖章,“自认”比十大本签证更管用;施工资质与规划、施工许可手续要提前合规,避免合同效力之争徒增讼累;欠款形成后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晚了,对方早已“资产剥离”。
五、案号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13日);
执行:2015年7月30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从2013年律师函催收、2014年起诉并保全,到2015年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再到持续追索二期工程款,跨越近五年。三点体会,与诸君共勉:
其一,最好的证据是对方的自认。一张加盖公章的《企业询证函》,抵得过千言万语——催款、对账、审计各个环节,都要有意识地让对方“落下字据”。
其二,合同无效不是终点。工程已交付使用,折价补偿就是施工人的“底线保障”——越是对方拿效力做文章,越要稳住结算主阵地。
其三,执行思维要从起诉第一天开始。保全查封在前、强制执行在后、发函催收不断线,判决书上的数字才能变成企业账上的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