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利港教育中心幼儿园室内装修设计费110.59万元追索:业主未付款不是拒付理由,穿透转包、违法分包主张发包人连带责任,保全加压、以诉促谈、春节前快速回款
一、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室内装修设计(利港教育中心幼儿园装饰、安装工程)|《设计合作协议书》|设计分包·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设计费拖欠与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及对第三人债权)|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调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审定材料原件)|以诉促谈·快速调解回款
二、基本案情
江阴市澄利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CL公司)系利港教育中心幼儿园装饰、安装工程的发包人,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HS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人。2011年11月16日,HS公司将其中的“利港镇教育中心室内装修设计项目”分包给江阴世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称SB公司),双方签订《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设计费为人民币115.59万元,HS公司收取5万元,余款110.59万元归SB公司。
协议签订后,SB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涉案工程亦于2012年8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但HS公司从业主方取得设计费后却据为己有,经SB公司多次催讨,HS公司均以“业主(CL公司)未按工程进度付款”为由拒付,尚欠设计费1105900元迟迟未付。
2014年12月,SB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HS公司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HS公司支付设计费11059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请求判令发包人CL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同时,SB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材料原件均不在其手中,一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争议焦点与办案思路——针锋相对点
1.“业主没付钱”,能不能成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付款条件成就之争。本案设计费,是HS公司将其分包的室内装修设计项目交由SB公司完成后、双方在《设计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对价。SB公司已依约交付设计成果,涉案工程亦已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早已成就。HS公司以“发包人未按进度付款”为由拒付,实质是把上游发包人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下游实际施工人。依合同相对性,HS公司作为《设计合作协议书》的相对方,对SB公司负有直接、独立的付款义务;发包人是否向其付款,不能对抗SB公司的付款请求。
2.设计分包人能否“穿透”合同层级向发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连带责任之争。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我所律师据此将发包人CL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既扩大了责任财产范围,也迫使发包人就“欠付工程款数额”作出说明——依该条,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请求高于其欠付数额”抗辩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一方。
3.“合同和造价材料原件不在手里”怎么办——开庭前的调查取证之争。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材料原件均由上游主体持有,SB公司手中只有复印件,一旦对方当庭否认真实性,举证将陷于被动。我所律师在起诉同时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并向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调取造价审定材料,把对方可能的“否认”提前堵死。
4.“判了也怕拿不到钱”怎么办——履行能力与财产保全之争。诉讼价值最终取决于履行能力。本案HS公司从业主方实际取得了设计费、经营状况相对良好,CL公司系发包人、名下有项目与资产。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既把对方“能拖则拖”的空间压缩为零,也为后续调解与履行备好“直达通道”。
结果:在保全与调查取证的双重压力下,本案未待硬判即促成调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就设计费结算达成调解协议:HS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前向SB公司支付设计费22.59万元及利息2000元,赶在2015年春节前履行到位。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分包人的设计费,先盯合同相对方,再用“发包人连带”扩大责任财产。请求权的第一落点,永远是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在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中,再叠加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的请求,一案之内把责任主体铺满,是设计、施工分包人提高回款概率的基本盘。
2.选被告,要选“还得起钱”的那一个。同为被告,责任成立不等于钱能到手。本案中,实际从业主方取得设计费、经营状况相对良好的HS公司才是真正的“钱袋子”,CL公司则以项目与资产兜底——诉讼方案设计时就把履行能力算进去,胜诉才有意义。
3.起诉即保全,把“能拖则拖”变成“不得不谈”。财产保全是调解最有效的催化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之后,债务人的付款意愿会明显改变;保全做得越早、标的越准,谈判桌上的主动权越大。
4.手头没有原件的关键证据,尽早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合同、结算、审定材料往往掌握在发包人或上游主体手里,与其等对方翻脸否认,不如在立案时就申请法院调取——把举证不能的风险前移解决,也为价款与工期认定备足基础。
5.以诉促谈,把诉讼周期换成真金白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必须打到判决。本案在保全到位、证据补齐后,顺势推动调解、实现快速回款,用最短的时间把“纸面债权”变成“到账现金”,这正是诉讼策略的价值所在。
五、案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江阴世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澄利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承办律师自2014年12月接受委托,历经起诉、申请保全与调查取证,至2015年春节前调解结案、款项到位,用时不足两个月。三点提示,与诸君共勉:其一,设计、施工分包人完成工作后,务必留存图纸交付、成果签收、审图回执等过程痕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靠的就是这些“纸面事实”;其二,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中的欠款,不要只盯直接相对方,善用“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连带”的请求权组合,责任主体铺得越满,回款越有保障;其三,诉讼不是目的,保全到位、证据在手之后,及时以诉促谈、尽快变现,往往比追求一纸判决更划算。
(提示:同一项目项下,我所律师另代理装饰装修工程款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031号,两案合计为当事人于2015年春节前回收款项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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