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熄焦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纠纷 ——合同总价之争、罚款抵扣与质量一揽子赔偿:“二次报价”能否被“第三次调价”推翻

一、关键词:承揽合同纠纷|EPC工程总承包|焦化厂干熄焦及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合同(5765万元)|设备采购供应合同(10735万元)|联合体投标|招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6566万元)|一次报价·二次报价·分项报价《附表 价格组成》|合同总价16500万元|合同主文与附件冲突的效力顺位|工程迟延罚款16万元|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损失一揽子赔偿(500万元)|司法鉴定必要性·可能性|搁置争议·另行解决|以诉促谈|二审改判

二、基本案情

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ZP公司)系河北武安的钢铁生产企业。武汉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JN公司)、北京五环安泰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WH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分公司(以下称YY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ZP公司焦化厂干熄焦及发电项目工程投标。2011年4月12日,三方与ZP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5765万元)与《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合同总金额10735万元),合同总价1.65亿元,合同实际履行金额161733442元。

合同签订前,ZP公司以“降价、抹零头、发票做账方便”为由要求调整分项报价,各方遂在合同附件《附表 价格组成》中将“其他费”调减177万元、“建筑费”调增112万元,形成“二次报价”,总价由16566万元下调至16500万元,并分项写入两份合同正文;此后ZP公司亦曾多次书面确认合同总价为1.65亿元(包括2013年1月9日《技改工程实物交接协议书》中的再次确认)。

工程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设备全部交付、组装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运行期间先后发生除尘膨胀节烧坏、风道坍塌等事故。ZP公司以“质量问题、未完成工程量”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在累计支付139225000元后,对余款20368442元(含地基处理费争议款)一概不付。此外合同履行中因现场管理、施工规范等各类事由,ZP公司从进度款中直接扣减多项罚款,其中16万元“工程迟延罚款”被双方列为争议项。

2015年春,JN公司等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我所律师全面梳理招投标文件、合同主文与附件、往来函件及竣工验收资料,先行签发律师函重启谈判;历经大半年、五轮谈判,2016年1月促成各方签署《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ZP公司在无争议工程款中扣除500万元作为质量缺陷损失的一揽子赔偿(约定“甲方不得因此事由再向乙方提出相关索赔”),并确认将争议的112万元合同款差额、16万元罚款、地基处理费争议部分“搁置争议、另行协商,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同时ZP公司在三个月内分三期支付了14088442元无争议款项。

其后,因112万元与16万元罚款协商未果,JN公司、WH公司共同提起诉讼(YY公司为控制风险未参加一审起诉),请求支付112万元合同款及16万元罚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赔偿自2012年5月31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ZP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394.4万元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195号)判决驳回各方全部诉讼请求;三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6545号)改判支持112万元本金及部分罚款,并驳回ZP公司全部反诉请求。ZP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7416号),后主动履行了二审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争议焦点与办案思路——针锋相对点

1.合同总价到底是16500万元还是16388万元——“二次报价”能否被“第三次调价”推翻。对方主张合同附件系分项相加、分项错了总价就应下调,故应再扣减112万元。我方观点:招标投标文件、合同附件《附表 价格组成》及两份合同正文均明确记载了“二次报价已降低66万元”,附件倒数第二行白纸黑字写着“以下为二次报价”;既然调低过价格,说明报价确经各方协商调整,投标价的“其他费”调减177万元、“建筑费”调增112万元正是该次调价的组成部分;且合同主文已将调整后的分项写入,主文效力优于附件。否则若可单方扣减调增的112万元,则调减的177万元理当加回,我方反受不当得利。对方在履约多年后要求“第三次调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采纳:ZP公司在总价已下调且各方均认可二次报价的情况下,仍延续其合同强势地位主张再次调价,属于无理取闹,改判支持112万元。

2.16万元究竟是“工程迟延罚款”还是“锅炉爆管质量罚款”——罚款性质之辩。对方称该款系2014年12月11日、2015年2月9日两次锅炉爆管事故依约扣留的保证金。我方以三处书证“以款定名”:“《2016年1月17日会议纪要》第2项”“工程造价156573442元……未扣除工程迟延罚款”,《补充协议》第2项“已扣除争议项112万元,未扣除争议罚款16万元”、第5条第2项“施工中甲方对乙方有争议罚款160000元”,三处所指总价完全相同,描述的“工程迟延”“争议”“施工中”显系同一笔罚款;且合同约定质保金为1361.75万元,对方2013年自认一次爆管损失即达759.5万元,两次爆管仅扣16万元明显违背常理,而所有质量损失已由500万元一揽子赔偿一次性解决。据此,争点应回到“工期是否延误”:合同约定2012年5月31日前完工并投产,工程已于2012年5月30日办理竣工验收,工期并未迟延,扣款自无道理。

3.500万元质量赔款能否“一揽子”了结、能否再行索赔——质量抗辩与鉴定之争。对方反诉主张394.4万元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损失并申请鉴定。我方抗辩:其一,《会议纪要》第1项已明确“乙方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500万元,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系对质量相关问题的一次性一揽子和解,并明确约定“甲方不得因此事由再向乙方提出相关索赔”,不得再生事端;其二,设备已于2012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全部交付并组装验收,使用六年从无异议,诉前从未提出“未完工”;其三,现场历经多次维修、整改、重做、添附,且未作证据保全,已完全不具备鉴定的事实基础。二审法院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4.欠款数千万元、对方拒不接待,案件从谈判僵局中如何破冰——程序节奏与利益取舍之争。本案在委托人多次催款无果、对方不再理睬接待的困境下启动,我所律师并未急于起诉,而是“先函后谈”:以律师函重启谈判,用五轮谈判换取14088442元无争议款先行落袋,同时把500万元亏损锁定为“一次性”并守住“不得再索赔”的封口条款,把112万元、16万元、地基费三类硬分歧留待诉讼。进入诉讼后,集中火力主攻“二次报价”与“罚款性质”两个证据最硬、逻辑最清晰的争点,不纠缠于对方漫天要价的质量鉴定,最终以二审改判实现逆转。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先把能拿的钱拿到手,再打必须打的仗。面对强势甲方“先修好设备再付款”的谈判前置条件,果断接受500万元一次性折让,换取14088442元无争议款在三个月内分三期付清——落袋为安是最大的确定性。诉讼是筹码,不是目的;以诉促谈、边谈边诉,比一味硬碰更能实现回款。

2.合同主文与附件冲突,用主文的效力顺位破局。招投标、附件、正文中重复出现的“二次报价已降低66万元”,是击穿“分项相加说”的关键。凡涉及报价、造价的变更,务必在合同正文中写明最终金额并注明“以正文为准”,附件仅作价格组成参考——一个条款的顺位约定,价值可能就是上百万元。

3.罚款、扣款争议,先定性、再定量。对方最擅长把“工期罚款”偷换为“质量罚款”,从而绕开“工期未迟延”的事实。要善于用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中的表述把某一笔款项“钉死”在同一名目上——三处书证金额一致、总价一致,罚款性质即无可辩驳;再举证工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扣款的唯一前提便随之瓦解。

4.质量争议要算两笔账:协议封口账与鉴定可行性账。一份约定明确的“一揽子赔偿+不得再索赔”的补充协议,胜过日后千言万语的抗辩;而现场已面目全非、未作证据保全的工程,要及时向法庭阐明鉴定的“不必要、不合理、不可能”,避免被拖入旷日持久的鉴定程序。

5.把握对方诉讼心理,为判决后的履行留好后手。对方是“主场作战”、聘有资深法律顾问的行业龙头企业,一审获胜后气焰更盛。我方坚持澄清每一处金额的来龙去脉,并做好二审全部证据的重新梳理,使合议庭能够抛开“主场印象”回归证据本身。二审改判后对方主动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恰说明公正裁判终会赢得尊重。

五、案号

一审: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6545号民事判决

再审审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7416号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自2015年春接受委托,历经五轮商务谈判、一审、二审及再审答辩全程承办,从发律师函重启谈判到促成《会议纪要》《补充协议》落地,再由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112万元,全过程约四年。三点提示:

其一,谈判和诉讼不是两回事。先把无争议的14088442元谈回来、把质量损失用500万元一次性封口,再带着“二次报价”“罚款性质”两个硬争点去打112万元和16万元——先谈后诉的节奏,决定了案件的主动权在谁手里。

其二,金额之争,胜负常常在合同的“附件”和“正文”之间。招投标、附件、合同正文三处对同一价格的记载只要有一处写清“二次报价”,就是击穿对方“分项相加说”的钥匙;反之,若合同只写了分项、未写总价,麻烦就会成倍增加。

其三,面对“主场优势”和漫天要价,相信证据、相信法律。一审全败、对方反诉数百万元并申请鉴定,案件一度看不到胜算;坚持把每一笔金额的来龙去脉讲清楚,最终改判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工程款项追索,怕的不是对方强,而是自己的证据没理清。

干熄焦发电等冶金、环保成套工程的EPC总承包、合同总价争议、质量抗辩与工程款追索,欢迎咨询有设备与工程行业实战经验的本所律师。

创建时间:2026-11-0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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