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材工程自动化控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以诉促谈打破多年僵局

一、关键词: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NMT201011-01A1)|自动化控制设备成套供货及调试|永昌钢铁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80万吨棒材工程自动化系统|自动化控制设备、HMI计算机设备、控制系统及计算机网络设备、轧线检测仪表|合同总价不变价110万元|分阶段付款(预付款30%/到货验收合格30%/热负荷试车合格30%/质保金10%)|热负荷试车与机组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考核|质保期(生产线验收合格后一年或设备发运至最终用户安装现场并验收合格后两年,以先到者为准)|《往来对账(催款)函》对账锁定欠款4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的规定,以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律师函催告与《付款承诺函》|买卖合同相对性与“第三方不付款”抗辩|起诉立案与以诉促谈回款

二、基本案情

泰隆尔测控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称TL公司)系武汉一家专业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成套供货与调试的企业;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XY公司)系总部位于北京的大型冶金工程技术公司。2010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NMT201011-01A1),由TL公司为永昌钢铁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80万吨棒材工程自动化系统提供自动化控制设备成套供货及调试,供货范围涵盖自动化控制设备、HMI计算机设备、控制系统及计算机网络设备、轧线检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以及系统与现场调试,合同总价为不变价110万元。

合同对付款作了分阶段安排: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预付款30%(33万元);设备到现场经用户设备安装现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30%(33万元);热负荷试车满足生产要求后一周内支付30%(33万元);余款10%(11万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为生产线上验收合格后一年或设备发运到最终用户安装现场并验收合格后两年(以先到时间为准),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还约定第一批设备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最后一批设备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运抵最终用户设备安装现场,热负荷试车须满足“机组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等考核要求。

合同签订后,TL公司依约组织供货、安装指导与现场调试,XY公司也先后于2010年12月、2011年12月各支付33万元,累计付款66万元。但热负荷试车后的30%货款33万元与质保金11万元合计44万元,XY公司却迟迟未付。热负荷试车完成、质保期届满后,TL公司多年催讨,XY公司始终以“中钢未能向其支付工程款”“该项目其垫资更多”为由拒不付款,摆出一副“中钢不付款,我们就不能付款”的架势。

2014年7月24日,TL公司向XY公司出具《往来对账(催款)函》,逐笔列明合同履行与收付款情况,确认截至对账之日XY公司尚欠货款44万元。2014年7月28日,TL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全权处理该笔欠款。

2014年8月15日,我所律师向XY公司发出《律师函》,在载明合同履行、对账与付款情况的同时,把“拖下去的代价”算给对方看: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的规定,XY公司仍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12年11月25日起算,违约金已逾11万元,且每日新增约176元,并限期五个工作日内付款或达成付款协议。

压力之下,XY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传真《付款承诺函》,承诺同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44万元;我所律师随即复函同意该付款方案,同时明确保留利息损失、催收成本等各项损失的赔偿权利。然而承诺再度落空:10月中旬催付款时,XY公司分管领导变更为尹工,先承诺11月10日前付10万元、11月底前付清,后又以会议放假为由表示延期、“无论如何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至2014年12月底,XY公司分文未付。

多次让步换来的是一再食言。2015年1月22日,TL公司明确同意通过诉讼解决,我所律师随即启动诉讼程序,并于2015年2月上旬完成立案。XY公司得知被诉后态度立变,除夕前两天(2015年2月16日)即支付货款20万元,此后我所律师继续就余款24万元跟进追讨——一起拖了四年多的设备款僵局,被一纸起诉状撬动。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本案最终以起诉促回款,但庭前的“针锋相对”一个不少。对方的“抵抗点”与我所律师的“破解点”主要集中在四个层面:

1.“中钢不付款,我们就不能付款”——付款条件之争。XY公司把拖欠的原因归结为中钢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并以“该项目其垫资更多”自居。我所律师的回应是:合同相对性是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TL公司只对《设备采购合同》负责,XY公司与中钢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合同约定的是“热负荷试车满足生产要求后一周内付款”“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付清质保金”,从未把“中钢付款”设定为付款前提——何况热负荷试车早已完成、质保期早已届满,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2.“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拖着不付零成本”——逾期付款损失之争。合同确实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XY公司据此认为拖付没有任何代价。我所律师依据法释〔1999〕8号批复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没有约定违约金不等于没有逾期损失,出卖人有权以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并在《律师函》中把基数、利率、起算日、已产生金额(逾11万元)与每日新增金额(约176元)逐一列明,让“拖下去的代价”一目了然。

3.“再宽限一段,这次一定付”——付款承诺与商业信用之争。从《付款承诺函》到“11月10日前付10万元”“11月底前付清”“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XY公司的承诺一变再变。我所律师的策略是:每一步让步都留痕——书面承诺函、传真件全部固定为证据;同时明确“承诺落空即起诉”的底线,绝不让对方用“再等一等”消耗委托人的商业信用与资金成本。

4.“大企业付款流程长,先别起诉”——付款意愿与诉讼压力之争。拖欠方最常见的说辞是“流程慢、别伤和气”。但四年多的事实是:协商、对账、律师函、书面承诺都试过了,44万元分文未动。我所律师的回应是:把战场从谈判桌移到法庭——果断起诉立案。结果立竿见影:得知被诉,XY公司在除夕前两天即支付20万元。对“不缺钱、就拖延”的债务人,诉讼程序往往是最有效的语言。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分阶段付款的设备合同,先对账、再催收,把欠款“钉死”。设备类合同付款节点多、跨度长,回款第一步永远是逐笔核对:合同总价、已付款项、对应付款节点、尚欠金额,一张《往来对账(催款)函》书面固定。数额一旦“钉死”,对方便失去讨价还价的空间。

2.付款节点与验收证据要早留痕。到货验收、热负荷试车(机组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质保期届满,是尾款与质保金付款条件成就的关键节点;供货、调试、验收的书面记录平时就要留好,主张权利时才立得住。

3.“第三方不付款”不是拒付的理由。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付款前提,买受人不能以业主、总包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对“背靠背”式抗辩,正面回应比反复解释更有效。

4.违约金要算给对方看。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等于没有逾期损失;把法律依据、计算公式、每日新增金额白纸黑字写进催告函,既是谈判筹码,也是将来诉讼请求的基础。

5.承诺落空两三次,就不要再等第四次。书面付款承诺既固定了欠款数额,也证明了对方有付款能力——此时起诉,回款最快。本案起诉立案后,对方在除夕前两天即支付20万元;而此前四年多的反复催收,一分未得。

6.以诉促谈不是口号,立案是最大的谈判筹码。起诉不是目的,回款才是;但要让对方相信“这次是来真的”,往往只有立案通知书能做到。

五、案号

TL公司与X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所律师代理,于2015年2月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XY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除夕前两天)支付货款20万元。此前双方主要往来函件包括:2014年7月24日《往来对账(催款)函》、2014年8月15日《律师函》、2014年9月23日《付款承诺函》、2014年9月24日《回复函》。(受理法院及案号以人民法院出具为准,发布前请承办律师核对补齐。)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2014年7月接受TL公司委托时,这笔44万元设备款已拖了近两年,对方以“中钢不付款”为由寸步不让。我所律师先用《往来对账(催款)函》把欠款数额钉死,再以《律师函》把违约金的账算给对方看,促成对方出具书面付款承诺;承诺落空后不再等待,果断起诉立案——得知被诉,对方除夕前即付款20万元,多年僵局就此打破,余款亦持续跟进追讨。

三点提示:其一,设备类合同付款节点多,回款要“跟着节点走”——对账锁定数额,是催收与诉讼共同的起点;其二,对“业主不付款我就不付款”式的推诿,用合同相对性正面回应,必要时把对方的书面承诺固定下来;其三,付款承诺落空两三次就应果断起诉,立案本身就是最大的谈判筹码,拖得越久,回款越难。

(提示:本所律师另代理多起设备买卖、成套供货与调试、承揽类合同纠纷案件,涉货款与质保金追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对账锁定欠款、以诉促谈回款等情形,可一并咨询。)

自动化控制设备货款追索、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对账锁定欠款、以诉促谈回款,欢迎咨询有行业实战经验的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