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焊接板式蒸发器买卖合同纠纷 ——168万元蒸发器(循环换热器)使用一年多即报废的货款与索赔之争:设备方以“质保期已过、拖欠货款、使用不当”三重抗辩拒赔,我所律师据“使用寿命大于5-8年承诺”与“终身维修义务”,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力促司法鉴定,锁定剩余货款责任、以诉促谈推动实质解纷

一、关键词:半焊接板式蒸发器买卖合同纠纷|循环换热器(换热板)买卖合同|《蒸发器合同》及附件《技术协定》|使用寿命大于5-8年之质量承诺与验收期·质保期认定|换热板穿孔内漏、蒸发量不足(蒸发能力仅达设计值45%)|质量鉴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供应商终身维修义务与拒绝维修抗辩|质保期届满后的质量异议与索赔通道|剩余货款336000元与反诉退货退款1344000元|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之案由定性|诉讼财产保全·现场勘验·以诉促谈

二、基本案情

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LK公司)系专业从事节能蒸发、结晶设备研发与系统集成的企业;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GJ公司)系涉案设备的供应商。2014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蒸发器合同》,约定LK公司向GJ公司订购半焊接板式蒸发器2台,合同价款168万元;合同附件《技术协定》第二条第2款明确约定:“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承诺:蒸发器系统使用寿命大于5-8年(不包括易损件和蒸发器垫片),使用寿命是指设备在使用寿命期内,正常情况下,不得出现通过维修后不能使用或报废的现象。”合同另对安装调试、验收、质保、维修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GJ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发货,设备运抵LK公司客户项目现场后即行安装调试。LK公司先后于2014年12月26日付款50万元、2015年9月26日付款610607.45元、9月30日付款233392.55元,累计已支付货款1344000元。设备投用不久即故障频发、蒸发量明显不足,GJ公司虽数次维修,均未能解决质量问题,设备使用寿命仅一年多便严重损毁、无法继续使用。2017年6月22日,经双方共同确认,拆卸其中一台换热器查验:137片换热板中有87片存在不同程度的穿孔、内漏,密封垫片亦已脆化损坏;而GJ公司仅回复建议LK公司“具体分析物料参数”,未给出实质维修方案。

2017年12月,GJ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LK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36000元;LK公司随即提出抗辩并提起反诉,请求解除《蒸发器合同》、由GJ公司退还已付货款1344000元并取回设备。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另案涉设备报废的责任认定亦经一审、二审程序。

三、争议焦点与办案思路——针锋相对点

1.设备用了一年多就报废,究竟算不算违约——使用寿命承诺之争。这是本案的第一核心。GJ公司主张“5-8年”是“正常使用前提下”的期许,设备报废系LK公司使用不当所致;我所律师则指出,合同附件已将“使用寿命大于5-8年”白纸黑字写成GJ公司的承诺与义务,且明确“不得出现通过维修后不能使用或报废的现象”,强调的是时间跨度本身。设备客观上仅使用一年多即报废,GJ公司的承诺未获兑现,违约事实清楚,不能以“使用不当”的空泛抗辩一笔带过。

2.设备报废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举证责任分配之争。这是本案的第二核心,也是决定胜负的关键。GJ公司认为应由LK公司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我所律师坚持主张:合同既已约定使用寿命期限,一旦实际使用年限远低于约定,即应由GJ公司就其“系使用不当造成”承担举证责任,GJ公司既未申请鉴定、亦无证据证明使用不当与设备报废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围绕这一分配规则,我所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反复陈明,力图将举证负担归于供应商一侧。

3.设备已拆除、被替换,报废原因还查得清吗——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之争。本案最大的客观障碍,在于争议发生后设备未被封存保全,原有换热器或被拆除、或被替换,现场已难还原。一审法院据此拒绝委托司法鉴定,二审法院亦认为“无法鉴定”。我所律师指出:设备报废的事实为双方所共见,法官亦曾亲赴现场查明设备已成废铁;而报废因果恰恰是需要专门知识判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并据以划分责任,本应是审理的前提与基础——设备保存不善的不利后果,不应由主张质量异议的一方独自承担。

4.质保期届满、维修费未付,是否已成为拒赔的“挡箭牌”——质保期与维修义务之争。GJ公司据在先生效判决认定“质保期最晚于2017年5月22日届满”,以设备已超质保期、LK公司未支付相应维修费用为由,主张其不再负维修、赔偿责任。我所律师则区分“验收期”“质保期”与“使用寿命”三个不同概念:验收期、质保期的届满,不等于供应商对设备“使用年限”承诺的免除;合同另约定GJ公司负有终身维修义务,其态度始终敷衍,亦构成违约。参照建设工程领域“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不受质保期限制”的处理思路,设备固有质量缺陷的索赔不应被质保期一概阻断。

5.设备有质量争议,货款能不能先不付——同时履行抗辩与付款条件之争。GJ公司主张LK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在先;我所律师援引《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主张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之前,LK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欠付货款不是拒赔的理由,反而是GJ公司未适当履行供货义务的结果。

结果: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一方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货款金额及质保期届满等事实,支持了GJ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336000元的诉请;另一方面,我所律师关于“使用寿命大于5-8年系供应商承诺”“举证责任应作相应分配”“设备未达使用寿命即报废、供应商应负赔偿之责”的主张,亦为法院审理所重视与采纳,最终帮助LK公司在设备过早报废的不利局面下锁定责任基础、避免了更大的败诉风险,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后续实质解纷。

四、胜诉要点和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1.盯住“使用寿命承诺”这四个字,把模糊的质量争议变成硬性的违约认定。设备类案件中,供应商常以“正常使用前提下”限定质保表述,把承诺做软。本案的关键,是合同附件把“使用寿命大于5-8年”“不得出现维修后不能使用或报废”写成了明确承诺。代理此类案件,第一步就要在合同及附件中把“性能指标、使用寿命、考核标准”逐字锁定——写得越硬,违约认定越易。

2.善用“举证责任分配”,让供应商自证清白。设备报废的原因,往往掌握在制造者手中,购买方难以自证。诉讼中应当主动争取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既然供应商作出了使用寿命承诺,就应由其证明“未达年限”系使用方之过。把“由谁举证”这一仗打下来,实体责任的胜负往往已见分晓。

3.“争议即保全、涉诉设备先封存”,别让证据在现场消失。本案最痛的教训,是设备被拆除、替换后丧失鉴定条件,直接导致两审法院认为“无法鉴定”、索赔落空。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时,第一件事不是急着换新,而是书面通知对方、拍照录像、封存故障部件、必要时申请公证或诉前证据保全——把“能不能鉴定”这个问题,在争议伊始就解决掉。

4.区分“验收期、质保期、使用寿命”,不让质保期成为免责的铁壁。质保期届满,只意味着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结束,并不当然免除其对设备固有质量缺陷、承诺性能未达标的责任。代理购买方时,要把三者严格区分、逐层论证;代理供应商时,则要预判并堵住这一“质保期之后仍可索赔”的通道。合同条款的歧义与自相矛盾,恰恰是双方律师都将争夺的战场——签约时把概念写清,远胜诉争时反复论辩。

5.慎重对待争议后的每一份文书与承诺。本案中,LK公司在争议后与GJ公司签订了维修合同却未支付维修费,反而给了对方“因买方欠费故不再维修”的抗辩理由;对方也正以此为由主张其未履行维修义务“并无不当”。争议发生后签署的任何协议、方案、函件,都可能成为对方的“武器”——要么不做,做了就要不折不扣地落实。

五、案号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定作合同纠纷: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高捷轻工设备有限公司,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承办律师自2017年12月接受委托,历经一审、二审及另案诉讼,全程为LK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出庭代理与策略研判,虽在设备过早报废的责任分配上未能完全逆转,但已为当事人在不利局面下争取到最大的责任基础与利益空间。三点提示:其一,蒸发器、换热器、压力容器等成套设备的合同,务必将“性能指标、使用寿命、考核与验收标准、质量异议期限”逐项写明,切勿留下“正常使用”这类可被反向解读的空间;其二,涉诉设备一旦出现重大质量故障,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封存故障部件、留存影像与检测材料,保住日后鉴定的可能;其三,争议发生后签署协议与文书须慎之又慎,未打算履行的方案宁可不签,否则极易被对方据以抗辩。

(提示:本所律师长期代理蒸发结晶、换热器、环保设备等成套设备的买卖、定作合同纠纷,涉设备质量争议、使用寿命与性能承诺、质保期与维修责任、货款与索赔交叉等情形,可一并咨询。)

蒸发器(换热器)买卖合同纠纷、成套设备质量争议与索赔、使用寿命承诺未达标、货款与反诉交叉争议,欢迎咨询有行业实战经验的本所律师。

创建时间:2026-11-0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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