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不办结算 · 连环扣款抗辩,六年欠款如何破局 一、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钢结构厂房|先施工后补签合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拒不办理结算|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二、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5月,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称SY公司)将其金工车间、锻件车间、锻件车间气窗、车间南辅房、回火车间等五处钢结构厂房工程,交由江阴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DK公司,原江阴市东凯型钢彩板有限公司)施工承建。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2年6月1日补签五份《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分别为465000元、528000元、58000元、52800元、632500元,合计1736300元;此后DK公司又按SY公司要求完成锻件车间增补工程,经结算确认增加工程款74863.4元,工程总价合计1811163.4元。
合同约定:“工程结束付工程款的60%,余款两年付清”,并约定安全费为单份合同总价的6%。工程交付后SY公司投入使用多年,累计仅支付工程款664000元。DK公司自2015年起多次催讨,SY公司一再拖延、拒不办理结算。2018年8月,DK公司提起诉讼,诉请SY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147163.4元及自2014年6月1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三、争议焦点:针锋相对之处
围绕工程款给付,双方在四个层面针锋相对,法院逐一评述如下:
(一)工程是否“未完工”
SY公司辩称多处工程未完工、存在质量瑕疵,主张扣减大门未安装、屋顶气窗未做等款项。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占有、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SY公司擅自使用多年、工程已视为竣工,其“未完工、质量瑕疵”的抗辩不予采信。
(二)拒不办理结算,利息从何时起算
法院认为: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当及时结算,SY公司在DK公司提供结算清单的情况下拒不结算,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窗户安装费与安全费应否扣除
就锻件车间15个窗户未安装一节,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院依据SY公司提交的《收条》并结合案情,酌定扣除安装费18000元;就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合同关于安全费为单份合同总价6%的约定合法有效,酌定扣除31680元(528000元×6%)。
(四)工伤赔偿、停产损失、罚款、税票、土地利用率不足等扣款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SY公司主张扣除工人伤亡赔偿款113000元、停产损失及罚款320000元、土地利用率不足损失181100元等,均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部分抗辩不予采信,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处理。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SY公司支付DK公司工程款1097477.4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合计22370元中21475元由SY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SY公司未按期履行,我所律师随即代理DK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分段主张一般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程序中SY公司付款50万元,余款持续追偿。
四、胜诉要点与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先施工、后补签,不慌。本案合同系完工后补签,只要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安全费约定明确,仍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
反守为攻,紧抓“擅自使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以转移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未完工”“质量瑕疵”类抗辩基本失效——这是本案反制对方多项扣款主张的关键武器。
拒不结算≠不用付利息。承包人主动提供结算清单、锁定“应付款之日”,逾期利息即可自2014年起算,六年时间价值数十万元。
催款录音固定欠款事实。承办律师指导当事人自2015年起持续催讨并留存六十余段电话录音,欠款事实与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链完整,杜绝时效风险。
保全+执行双管齐下。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分段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持续施压促成回款。
以诉促谈,数字说话。本案判决对欠付本金的支持率约96%,诉讼费、保全费几乎全部由被告负担,为当事人在后续执行与谈判中赢得主动。
五、案号
(2018)苏0582民初11847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六、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邓开贤、曹毓慧律师代理原告DK公司,历经一审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
我们的提示只有三句话:工程完工后务必及时补签书面合同、固定结算依据;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注意持续留存催款函件、录音、微信记录;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执行,并勿忘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