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买卖纠纷 —— 货款拖欠、账目混乱、以物抵债
一、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成套设备采购|对账单(债权确认)|交易习惯(电话要货—先供货—后补签合同)|逾期付款损失(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参照逾期罚息标准)|以物抵债(以酒抵款)|关联公司代付款项|母子公司债务分离、分别起诉分别保全|财产保全|失信被执行人审查与偿债能力调查|诉讼时效中断(多次对账函)
二、基本案情
原告无锡市方庙金属成套设备厂(以下称FM厂)是一家金属成套设备制造企业。被告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称QJ公司)系啤酒、饮料灌装设备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南京轻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BZ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
FM厂与QJ公司有十余年合作历史,双方形成的交易惯例是:QJ公司电话通知要货,FM厂先行供货,事后集中补签书面合同。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双方先后签订多份《采购合同》,累计合同金额达417万余元;FM厂按约供货并交付发货单,但QJ公司长期拖欠货款。其间,QJ公司的关联公司BY公司代QJ公司和BZ公司支付过部分款项,还出现过以酒抵债的情况,加之双方记账方式不一致,账目逐渐混乱。
2017年2月22日,FM厂向QJ公司发出对账单,QJ公司生产处负责人签字确认:截至当时尚欠FM厂货款3,847,690.13元(其中已开票欠款1,498,936.99元、未开票欠款2,348,753.14元)。此后FM厂又于2017年5月、9月两次发函对账催收,QJ公司仍未付款。
对全资子公司BZ公司,FM厂于2016年1月、2016年9月、2017年6月与其签订《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1,139,090.76元。FM厂交货后,BZ公司仅支付87万元(含以酒抵款4,588元),尚欠264,502.76元。
2017年12月,我所律师先后向QJ公司、BZ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列明欠款本金,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计算出逾期付款损失,提出分期付款方案,未获实质回应。2018年,FM厂委托我所分别对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QJ公司支付货款3,741,348.13元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判令BZ公司支付货款264,502.7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分别申请财产保全350万元、80万元。
三、争议焦点:针锋相对在哪里
欠款金额之争。对方以"账目混乱"为由对欠款总额提出异议:关联公司BY公司代付的款项、以酒抵债的款项应如何抵扣?应挂靠在哪个主体名下?我方以2017年2月22日经对方生产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锚点,逐笔核对调账,将欠款金额锁定到分。
已开票与未开票部分能否一并主张。对方曾以部分货款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我方主张: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价义务,且对账单已将未开票欠款(234万余元)一并确认,不影响付款请求权。
交易习惯下的交货事实认定。部分供货系"先发货、后补合同",对方试图以合同签订时间抗辩供货时间与金额。我方以发货单、对账函、财务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还原履约过程。
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与标准。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我方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主张以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计算,起算点、基数逐一列明,让"账"变成"可执行的判决项"。
母子公司债务如何分别落地。QJ公司当时已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标的约900万元;BZ公司2017年即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记录。两公司账户风险高度集中,我方坚持"谁欠款、诉谁、保谁",对两主体分别起诉、分别保全,避免混同求偿导致执行落空。
四、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先对账、后起诉:一纸对账单固定全部债权。针对"账目混乱"这一最大软肋,我们没有直接起诉,而是先通过多轮对账函,取得对方生产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这份证据一举锁定欠款本金,同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让后续庭审从"算账"变成"认账"。
律师函先行,算清损失,以诉促谈。起诉前发出的律师函不是格式文书:函中逐项列明欠款本金、援引司法解释、算出逾期付款损失约46.9万元(QJ公司)与约13.8万元(BZ公司),并提出可分期支付的和解方案——既给对方台阶,也为委托人争取利息和谈判筹码。
偿债能力调查支撑保全决策。起诉前对两被告做了系统性资信调查:QJ公司失信信息7条、被执行信息17条(约900万元);BZ公司失信信息4条、被执行信息7条,且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记录。据此果断申请财产保全(分别约350万元、80万元),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防止判决变成"法律白条"。
主体穿透:不被"国有大厂"规模迷惑。QJ公司虽为国有大型企业、资产雄厚,但对外投资13家公司、连带风险大、涉诉集中;BZ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2015年才正常开业。我们将两笔债务分别对应到各自签约主体,不混同、不打包,为后续执行预留多条路径。
细节定胜负。以酒抵债的4,588元、BY公司代付款项的归属、已开票与未开票金额的拆分——每一笔都在起诉前完成核对调账,起诉状中的欠款数字精确到分,经得起对方和法庭的任何一道核算。
五、案号
(2018)苏0211民初XXXX号(FM厂诉QJ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苏0211民初XXXX号(FM厂诉BZ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受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六、承办律师的话
本案由本所律师全程承办,从发函对账、资信调查、财产保全到立案起诉,均由我所律师一体化推进。三点提示,送给遇到类似情况的企业:
长期合作、口头要货、事后补合同的经营模式,欠款时最容易"说不清"。定期对账并取得对方有权人员签字确认,是最省钱的"保险"。
逾期利息不是"不好意思提"的事:司法解释明确支持参照罚息标准(基准利率上浮50%)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主动主张才有。
遇到失信、被执行记录缠身的欠款方,起诉与财产保全要同步推进;母子公司债务要分开锁定,执行才有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