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加工合同纠纷 ——质量争议、不办验收、反诉255万元的攻防破局
一、关键词:加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定作|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VOCs废气治理设备)|付款条件成就|检验期间与质量异议期|司法鉴定|先履行抗辩权|主义务与附随义务|"背靠背"付款条款(Pay when paid)|债务加入与补充协议解除|逾期付款损失|财产保全|反诉
二、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HY公司)与成都鑫金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XJ公司)签订《供应链(产品)合作协议》,约定XJ公司承接环保工程并提供技术,HY公司按其要求定作加工环保设备,合作期一年。
在此框架下,双方就三个废气治理项目签订三份《购销合同》,标的物均为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VOCs废气处理设备,合同总金额3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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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项目所在地 |
合同金额 |
主要付款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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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3 |
成都 |
71 万元 |
定金 30% ,安装调试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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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6 |
眉山 |
185 万元 |
定金 30% ,货到 7 日内 30% ,协助环评上会后 30% ,质保金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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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6 |
荆门 |
100 万元 |
定金 30% ,交付后 30% ,安装调试并协助环评后 30% ,质保金 10% |
三份合同项下设备分别于2018年7月、8月、10月分批发货,成都、眉山项目设备到货后即安装投入使用。但XJ公司仅累计付款145.1万元,尚欠210.9万元。因荆门项目迟迟未验收调试,2019年5月20日,双方又与案外人W公司签订《补充协议》,W公司自愿加入债务承担,约定余款86.9万元由其"按业主付款进度"代付——典型的"背靠背"(Pay when paid)条款,回款遥遥无期。
2019年9月,HY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J公司支付欠款210.9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同步申请财产保全。XJ公司应诉后以"设备质量问题、迟延交货"抗辩,并提起反诉,主张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及设备整改、更换费用合计255.3万元。
三、争议焦点:针锋相对的五个回合
设备是否全部交付、安装调试合格——XJ公司全盘否认HY公司"供应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交付",认为HY公司未完成交付举证;
是否存在质量问题——XJ公司以业主投诉、整改告知函、设备火灾事故主张质量违约;HY公司主张质保期内消缺整改属正常维保,业主从未因质量索赔分文;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约定"安装调试、环评验收后付款",而验收环评迟迟未办,未办结算能否成为拒付的"挡箭牌";
是否迟延交货——XJ公司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HY公司则主张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且第三份合同因定金未足额支付而未生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事实合同;
反诉损失是否真实、与质量是否相关——反诉所依据的采购支出是否为易损件更换、与案涉设备有无关联,成为反诉成立与否的关键。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支持HY公司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XJ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XJ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胜诉要点与实务启示: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
管辖先行,主场作战。框架协议约定由乙方(加工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在青县法院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牢牢掌握程序主动权——应诉成本转移到对方,谈判筹码留在己方。
用"证据闭环"锁定交付与使用事实。送货单、运输清单、付款凭证、安装调试记录、业主实际使用的照片视频、微信催款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交付—安装—使用—催款"完整链条;对方一边否认交付、一边无法解释设备已运行两年的事实。
检验期间与质量异议期的攻防。合同约定到货即时质检,依《合同法》第158条(现《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对方坚称"严重质量问题"却始终不申请司法鉴定,质保期届满后已不具备鉴定条件,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其自担——业主"零索赔"更是最有力的反证。
拆解"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区分主义务与附随义务:开具发票、移交资料、协助环评均属附随义务,与付款义务不构成对价、牵连关系,不能成为同时履行抗辩的事由;验收调试本受制于对方及业主;对"背靠背"的《补充协议》,通过依法通知解除打破付款僵局。
正面回击反诉。反诉所列"整改采购"多为易损件、易耗品,与案涉设备质量缺乏关联性;设备一直在业主掌控之下,故障原因不明且从未证据保全;依《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且受害方负有减损义务——反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以诉促谈,边打边谈。起诉与保全双管齐下的同时,庭前庭中始终保留调解窗口,最终以生效判决为后盾实现回款最大化。
五、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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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 |
案号与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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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2019 )冀 0922 民初 33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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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冀 09 民终 3483 号 |
六、承办律师手记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承办,历经一审、二审,历时一年余。回望全程,三点提示与各位共勉:
合同签订阶段,管辖条款和付款节点的设计比费率更值钱。"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款"必须配套验收期限、视为验收条款,否则等于把付款开关交到对方手里;
履行阶段,每一次发货、调试、催款都要留痕。微信记录和现场影像是最便宜的"保险",关键时刻胜过千言万语;
面对"质量刁难+反诉施压"的组合拳,不慌不乱。用检验期间规则和司法鉴定程序把质量争议的举证责任推回对方,用财产保全把谈判筹码握在自己手里——程序即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