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R蒸发设备买卖纠纷 ——质量抗辩、久拖不付:起诉+保全双管齐下,以诉促谈促成和解回款
一、关键词:MVR蒸发设备|购销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由)|质量抗辩|逾期付款损失|法释〔1999〕8号|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财产保全|减少诉讼请求|撤诉|庭外和解|以诉促谈
二、基本案情
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LK公司”)系节能蒸发设备专业供应商。2014年7月20日,LK公司与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DR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LK公司向DR公司供应MVR蒸发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合同金额685万元。
合同签订后,DR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2015年2月3日分别以承兑汇票各支付200万元,合计400万元;LK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交付并投入运行,LK公司并持续提供配件与维护服务。但DR公司长期拖欠余款285万元,且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LK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2017年8月,LK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限期支付并明确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依据,DR公司仍未回应。2018年1月,LK公司诉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DR公司支付欠款28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DR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含对第三人债权)约300万元。
诉讼中,在保全措施与庭审压力之下,双方理性回归谈判:LK公司主动减少诉讼请求,DR公司正视欠款事实。2018年6月底,双方就本金与利息达成整体和解方案,LK公司随即申请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争议焦点与针锋相对点
焦点一:质量问题能否成为拒付理由。DR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长期拖延付款。我方以设备早已开机运行多年、LK公司持续提供配件与维护服务、全额发票早已开具等事实反驳——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对方未依法定方式提出质量异议,质量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对抗已届清偿期的付款义务。
焦点二: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计算。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我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主张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按欠款285万元计,每年逾期损失约20万元,拖延的代价被摆上了台面。
焦点三:诉与和的火候拿捏。诉讼请求从285万元本金加利息,到庭审后期减少至利息2000元——看似退让,实为给对方台阶、锁定和解:账户已冻结、法律账已算清,此时的小幅让步换来的是整体方案落地与快速回款。
四、破局思路与办案技巧——以诉促谈
1. 律师函先行,先礼后兵。起诉前发函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期限与逾期损失计算标准,既尽催告义务,也为诉讼固定证据、铺垫谈判基础。
2. 保全同步,直击要害。起诉同时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及对第三人债权约300万元——资金链压力是最好的谈判催化剂,质量抗辩在账户被冻结的那一刻开始失去分量。
3. 算清“逾期账”,让法律说话。紧扣法释〔1999〕8号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把1.5倍罚息标准算成具体数字,让对方清楚看到拖延即亏损。
4. 以退为进,精准减让。将诉讼请求减至利息2000元,是姿态而非让步——本金大局已定,小额利息换来的是和解协议的签署与回款的确定性。
5. 和谈落地,同步解封。和解达成当日即申请撤诉、解除保全,以确定性和善意换取方案迅速履行,实现案结、事了、款回。
五、案号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21民初××××号承揽合同纠纷案(诉讼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LK公司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
六、办案手记——我所承办律师回顾与提示
本案由我所邓开贤律师自律师函催收阶段起全程承办,历经起诉、财产保全、庭审博弈到和解撤诉,为当事人在半年内锁定回款方案。两点体会,与诸君共勉:其一,对付“质量抗辩”型拖欠,设备长期运行的客观事实是最有力的回击——供货、验收、开票、维护各环节的证据,要从履约第一天就开始固定;其二,诉讼是手段,回款才是目的,保全加算清法律账把对方拉回谈判桌,恰到好处的小幅让步往往换来整体和解——以诉促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