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欠条,不用打官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欠条写明了还款日期,做了公证,就属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包括:

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6.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7.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通俗地讲,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等常见的债权,做过公证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比较常见的就是法院的法拍房,基本上很少经过诉讼的,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启动拍卖流程。

至于支付令,那以后再说。

创建时间:2026-06-0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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