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知识大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如银行、材料商、民间融资人等)和其他普通债权。

那么:行使优先权需要那些条件?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权过期了还能不能补救?购房人的权利能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旁博律所大讲堂之——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或称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的说,优先受偿权指拿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款来优先支付工程款。这个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如银行、材料商、民间融资人等)和其他普通债权,就是要先付工程款。

关于优先受偿权,以下几点也应该知道,否则可能会丧失权利或者错失补救机会。

 

一、行使优先权的三个必要条件。

(一)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什么是“合理期限内”,法律尚无解释。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二)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优先受偿权;但是工程质量合格是必须考虑的。

(三)建设工程可以折价、拍卖。

 

二、起算之日是否可以在事后另行约定?

可以。本所律师代为申报的一起一千多万元的工程款就得到了破产管理人认可。

如果约定分期付款的,从哪一笔起算?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将用另外篇幅详述。从字面看,应该是分期计算起算时间。但最高法院民一庭有观点认为,对于分期施工、按照阶段付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价款而合同继续履行的,应当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付时间作为优先权的起算时点。

所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要及时。

 

三、实际施工人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个问题分歧非常大。从最高院到地方各级法院,对此长期存在分歧,大量的司法判例相互矛盾。从司法解释条文看,挂靠的疑似可以,分包的除非与发包人签的合同,否则够呛。最高院比较新的裁判观点认为是不能,而且《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否认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不过在实践中也有例外,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本律所在一起债权申报案件中曾经主张成功过。

当实际施工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实际施工人可以考虑通过代位权实现突破,或者联手总包实现突破。

 

四、购房人的权利能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新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消费者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期待权)的规定,但是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购房人能够有条件的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且在实践中,购房人权利常常放大、被优先考虑保护。有条件的对抗指的是:合同在查封前签订、付款过半、唯一住房。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五、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可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那就要等下去,可能遥遥无期,不了了之,当然,这也是对所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共同要求。

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过去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举个例子,发包人租别人的房子做酒店,欠装修款未付,过去一刀切都不可以主张优先权,现在很有可能去主张。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只能在因其装饰装修劳务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优先受偿权是不是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才能实现?

法条上没有要求,但是仍建议走一遍这样的流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践中,如果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承包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但是2016年的最高院意见可能对施工人不利。

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58-59页)最高院意见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 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法院应当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须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

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 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

从法律性质来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的具体金额,属于实体问题,本质上应由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由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

 

七、其他常见问题解析。

(一)勘察人、设计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因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主张范围,因为承包人没有添附物化的劳动。

(三)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权范围?

垫资款如果用于工程施工,并物化到工程价值内,则属于;仅用于借贷或者投资的部分,则不属于。

(四)质量创优奖、施工进度奖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因为属于约定的劳动报酬。

(五)长期的观点: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比较常见的如:违约金、延期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材料涨价。

 

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懂,要珍惜!

(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 邓开贤)

创建时间:2026-06-0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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